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思考
浏览量:时间:2020-09-01
从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并经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而结成正果。这一制度在提高效率、化解矛盾方面无疑已经发挥了重要的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诉讼各方都需要正确地理解、合理地适用该项制度。
1. 认罪认罚案件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明显的效率导向。但对效率的追求是以确保公正为前提的。这种公正,一方面是指对被追诉人而言,让其得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公正,另一方面又不能为了效率而过度放纵对被告人的惩罚,否则对社会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利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让无罪的人受到了追诉,或者让轻罪的人受到了重判,显然是不公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减让换取量刑优惠,适度的从宽是正当的,但如果过于从宽,则违背了制度的初衷。如同本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差距巨大,关乎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关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二审判决系目前有效的终审判决,如果推定其是正确、公正的,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重大偏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在诉讼的不同环节、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需要司法人员善意地理解、科学地实现。
2. 辩方要重视量刑协商
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环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如果辩方在量刑协商环节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基本上就奠定了案件处理的结果。而且一旦公诉机关提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建议,则公诉机关就与被告人站在的同一战线,公诉机关会为维护量刑建议的效力而不遗余力地为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存在“躺赢”的可能性。如同本案,公诉机关为了维护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动用了全身解数为被告人辩护。当然,本案作为个案,没有收到这一效果,但据网络报道,因辩审分歧,被告人获利的案件并不鲜见。
辩方重视量刑协商,不能只寄希望于庭审,而应把工作重心前移。重视量刑协商,不能停留在主观意愿上,还应当积极行动,挖掘、创造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增添协商的筹码。挖掘是指指出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创造是指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争取谅解,争取社区矫正机构的接纳等。
3. 量刑建议不宜一律追求精准
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据此规定,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
正如前文所述,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司法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案件,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预知裁判结果。但对于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发挥诉讼各方的优势,做到公正量刑。(延伸阅读:《科学适用幅度型量刑建议》)本案即属于量刑情节较多,量刑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或许案件的走向将会改写,量刑结果有别于现在的结果。
4. 控辩双方不可忽视法院的裁判权
虽然说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法院以采纳为原则,但法院毕竟掌握着裁判权,有权力做出自己认为更正确的量刑。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提出双方满意的量刑建议之后,并非万事大吉,仍然要关注法院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不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从所列举的情形看,均是可能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而不是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的情形。而第2款则是针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问题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仅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据该款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应当以第1款。
所以,只要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就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否不当,可以将法院拟宣告的刑罚与量刑建议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绝对值较大的,也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作者:臧德胜,来源:刑事胜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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