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关于“认罪”的理解
浏览量:时间:2020-08-30
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不难看出,认罪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不能虚假供述。对自己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不等于放弃辩护,这是因为如实供述与进行辩护并不矛盾。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能阻碍、影响其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和材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同样也是如此。与此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措施之一,修正案还同步规定了由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来进行有效法律帮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存在抗辩事由,提出辩护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认罪认罚的认定。很多情况下嫌疑人通过行使辩护权,在充分争辩的基础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如实供述。因此,成立认罪与否的关键不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进行辩解,而在于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且作出这种如实供述是否是出于其真实、自由、没有受到强迫的个人意志。
对此,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关于认罪”的把握也有类似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中的“认罪”,实质是认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这一量刑情节的成立,这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形,是可以有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又不会对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一种重要辩护途径。
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都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所以辩护律师与检察院的协商结果就基本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指导意见》规定了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时,应当积极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应当在该阶段与检察院就案件的情况进行积极沟通,以取得有利的量刑建议,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沈永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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