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对象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20-07-1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犯罪对象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又分为人体、物体和状态;非物质形态又分为主体形象、知识产品和合法行为。本罪的对象伪劣产品自然属于物质形态中的物质的范畴。伪劣产品是本罪的法定对象,如果生产、销售的不是伪劣产品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伪产品的性质界定问题
从理论上讲,伪劣产品包括伪产品和劣产品。伪产品,简单地说,是指假产品,从性能上说,是不具备某种性能而说成具备某种性能的产品;从组成上说,不含有某种成分而说含有某种成份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使用性能彰显产品的使用价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让渡使用价值进而获得价值,而消费者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以假充真”是对产品使用价值的践踏,如用萝卜冒充人参、用土豆冒充天麻等。
二、劣产品的性质界定问题
劣产品与伪产品的不同在于劣产品是真产品,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组成名实相符。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讲,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的伪劣产品只能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并非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好的产品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劣产品,认定劣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任何产品都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是对所有产品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涉案被检样品卷烟直至案发也未有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不良事故发生,由此可证明涉案卷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性能、质量作出承诺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的的产品标注,或者在产品说明中说明了产品的功效、质量等级状况,或者以实物样品表明了产品质量状况,这实际上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产品的质量、性能的承诺。这一承诺成为判断其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状况与承诺的不符合,就说明行为人存在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产品质量的鉴定必须由法律赋予鉴定权的机关进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一般是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但一些特殊商品则是由特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因此,产品质量的鉴定必须由法律赋予鉴定权的机关进行。
选自--周洪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张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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