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强奸同学,自己却被强奸:是运气使然,还是苍天有眼?
浏览量:时间:2020-07-08
01 雇人强奸同学
校园霸凌事件,屡见报端,多数人已经见怪不怪了。
这类霸凌事件,一般情况下在高中校园,更为普遍。
张美丽(化名)是某高中学校女生社团的老大。
既然是老大,就应该有老大的做派。
张美丽平时在学校基本都是横着走,见谁不顺眼就拳脚相加,还特别喜欢欺负其他老实女生。
一天,同寝室的农村女生不小心惹恼了张美丽,身为老大,哪能受得了这份气,就想如何收拾一下这个女生。
恰好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于是就和对方协商,付给对方一万元,流氓必须接受指示,晚上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
如此好事,流氓哪有不同意的道理,财色双收,一拍即合。
于是,张美丽打给流氓1万元,并把女生照片传给对方。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只等着半夜来临,自己的复仇计划就将完美实现,而且还神不知鬼不觉,张美丽自己都不得不佩服自己的聪明才智。
流氓按照约定,准时爬进了张美丽寝室,发现床上确实躺着一个女生,于是,流氓按照约定计划直接上去就“工作”了——把寝室里仅有的一个女生给强奸了。
事后才发现,竟然大水冲了龙王庙——流氓强奸的,竟然是雇主张美丽。
无巧不成书。
原来,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因为肚子痛,去校园诊所看病去了。
真是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羞愤交加的张美丽,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02 案件引起热议
这件事,就是那块激起浪花的石头,随之全网就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在从网上一搜,还有好多观点不一的文章。
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比如:
问题1:张美丽主动报了案,那么,她究竟是犯罪嫌疑人呢,还是被害人?她是否构成自首?
问题1:张美丽都被强奸了,已经很可怜了,最后还要被判刑,是不是有点太无情了?
等等不一而足……
至于在法律适用方面,观点基本上分成两派:
观点一:张美丽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没有将这件事干成,没有实现双方约定目的,在法律上来讲,属于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因为指使他人犯罪,张美丽属于教唆犯,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观点二:张美丽在主观上虽然有强奸他人的恶性,但现实中,张美丽却成了强奸案的受害人,已经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就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03 通俗解析案例
有不少专家使用刑法中的经典概念来解释、论证,最后都得出了各自大同小异的结论。
这些概念包括: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同一犯罪构成,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等等……
估计一般不太懂法律的,还没看完这概念,头早就大了,更别说完全搞懂咋回事了。
今天,我们就不用这概念,用最简单的话解释清楚这个复杂问题。
力求简单。
第一种情况:张美丽指示的流氓,如果强奸农村女孩成功,张美丽和流氓都犯罪,张美丽教唆,流氓具体实施犯罪,张美丽是教唆犯,张美丽构成强奸罪,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种情况:流氓强奸农村女生未成功,却错误的强奸了宿舍其他女生,张美丽教唆流氓实施强奸,强奸结果已经出现,此时不需要纠结被强奸者是不是原定目标,流氓肯定构成强奸罪,张美丽作为教唆犯,也应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就是本案情况,实际受害者就是教唆者,流氓强奸农村女生目标未能达成,而实际受损的又是雇主自己的利益,此时就出现问题了,强奸农村女生目标未达成,属于犯罪未遂,而实际被强奸的是雇主本人,自己又不能追究自己的责任,所以只能追究其强奸未遂的责任。
04 期待您的看法
这,就是一个罪犯强奸自己的真实案例,确实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范围。当然,更准确的讲,这属于雇人"错奸"了自己。
虽然尽量通俗的去解说,感觉还是有点差强人意,不明白的话,可以多搜集一下资料,或许就搞明白了。
雇人强奸他人却错误强奸了自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这绝对是有一个灵魂拷问!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意见?
说来听听呗?
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霸凌同学,又该如何应对呢?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