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被关冤狱16年,问题究竟出在哪?
浏览量:时间:2020-06-02
作者:丁大龙律师
只要发生冤案我就会把这个理念重申一次:无罪推定是刑事司法文明的根基,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是最基本的正义。
根据2020年5月25日两会上的最高院工作报告,2019年我国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每年这一两百万被定罪判刑的人中,到底有多少是被冤枉的,我们永远都无法了解。但我相信,当重复无数次的时候,几率再小的事情都是必然会发生的。
有很多人犯的罪不重,司法机关给了缓刑不用坐牢,当时很难受,忍忍也就过去了,这种情况比吴春红的案子多得多,只不过那些人的故事不够刺激,没人关注而已。
作为刑事律师,答主觉得有必要把这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跟大家讲一下,让大家看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是以什么样的思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平时跟大家讲大家根本不会听,借着这个机会夹带点私货,也许大家能更信服一些。
首先来分析裁判文书,我把2009年7月河南省高院最后一次二审的生效裁定中的主要内容截出来给大家看看,然后我来分析这个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案号(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有兴趣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找看。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春红在本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在村里的大喇叭上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晨龙(3岁)、王晨峰(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晨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晨峰经抢救脱险。被告人吴春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实,提取被害人王晨龙、王晨峰的胃内容及王战胜家面瓢内的面粉、炒豆糁,均检出杀鼠剂类药物毒鼠强;王晨龙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王晨龙为毒鼠强中毒死亡。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王战胜家厨房内案板及面瓢摆放位置情况,与被告人吴春红供述的摆放位置一致。
3、证人王二轩的证言证实,在王战胜家交完电费后,其与吴春红同时走出堂屋,当其走出王战胜家院门外时,扭头却不见吴春红,停约一、二分钟,吴春红才从王战胜家出来。
4、证人王战胜的证言证实,其因给吴春红安装电表及收电费等问题而与吴春红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其在本村的大喇叭上催交电费,说话口气有点狂,当天早上吴春红和王二轩交完电费同时走出了其家堂屋门后约一分钟,其听到外面响了一下,扭头看到吴春红在其厨房的窗户下。
5、证人吴庆轩的证言证实,其于王战胜儿子出事前一天早上,看到吴春红和王二轩一起走着,王二轩回家后,吴春红走到闫学超家墙南边时烧了一张纸条。后其把此事告诉了本村的支书王世印。此情节与证人王世印证实的内容一致,且王世印另证实其村只有吴春红一人开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并且证实吴春红因想当电工、架线、安装电表等问题与王战胜产生了矛盾。
6、证人陈喜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叫王全喜,其家开一门市部,从2003年起开始卖老鼠药,有一种白色药面的老鼠药叫“闻到死”,用塑料袋包装。2004年麦收前,周岗村有带锯的那个男子骑摩托车来其门市部买了灯泡和两包老鼠药。
7、被告人吴春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本村开个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其村只有其一人开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其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本村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其听到王战胜在村里大喇叭上催交电费时口气强硬,心里就很烦,再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就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找出以前买的鼠药带在身上去王战胜家交电费。在交完电费后,其和本村的王二轩一起走出王战胜家堂屋门,趁王二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其溜入了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携带的鼠药投入了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将鼠药包装袋装入裤子口袋内,故意拿起厨房窗户上的马达轮弄出声响然后走出了王战胜家。其在走到本村闫学超家墙南边时,将鼠药包装袋点燃。回到家中后,打扫其家猪圈,故意弄脏裤子,其妻户金环将其所穿裤子洗后,其怕洗不掉口袋内的鼠药,又偷偷将裤子口袋洗了两遍。鼠药是2004年麦收前其在张庄村传喜的代销点所买。此情节与被告人吴春红之妻户金环证实的内容一致。
首先帮大家梳理下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梳理之后大家就会发现公诉机关思路非常清晰:1、张庄村陈喜证言,2004年麦收前,周岗村一个带锯的人到陈喜家开的门市部买了“闻到死”老鼠药,吴春红老婆户金环也证实这一事实;2、村干部王世印证言,全村只有吴春红一个人做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吴春红因为想做电工的事与王战胜有矛盾;3、同村王二轩证言,他在事发前一天和吴春红一起交电费,他出来之后吴春红等过了一两分钟才出来;4、王战胜证言,他听到厨房窗台有响动,看到吴春红在那;5、证人吴庆轩看到吴春红和王二轩交完电费分开之后,吴春红烧了一个纸条;6、吴春红本人供述,他和王战胜有矛盾,听到王战胜在大喇叭里讲话言语不逊,心生怨恨,所以在交完电费后溜到王战胜家厨房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放到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里,故意弄出点响声,之后将毒鼠强包装袋烧掉,怕裤子口袋里残留毒鼠强,故意把裤子弄脏洗了好几遍。最后王战胜家两个小孩都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案发。
这么看的话大家是不是都觉得案件铁板钉钉,证据确实充分了?其实所有的案件在平反之前都是看上去证据确实充分的。但其实这里面问题很多,一般人未必能看得出来问题在哪里罢了。
首先,指控吴春红投毒是在2004年11月14日早上,案发是在第二天早上,中间经过了一天。案发地在河南,属于北方,吃饭以面食为主,从投毒到案发,在这一天之中,至少要经过一顿午饭和一顿晚饭,这期间王战胜家做饭有没有用过面,这个事实并没有调查,如果在案发之前也用面做过饭,为什么之前没有案发只有这次案发了?
其次,吴春红供述是故意拿起窗台上的马达发出响动,这个是完全不合常理的,既然要投毒,为什么还故意让人看见自己?既然不合情理我们只能找出合理化的原因,那么我认为,这句供述就是为了印证王战胜听到响动抬头看到了吴春红在自己家厨房窗户下。我怀疑,王战胜看到吴春红在自家厨房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至关重要,所以公安机关在看到王战胜的证言之后想把这一点坐实,就让吴春红讲了这么一句莫名其妙的话,结果画蛇添足了。
第三,门市部的老板说收麦之前看到一个带锯的人到他们店买老鼠药,但案发是11月份,收麦之前是四五月份,中间间隔半年,他能不能记得清楚不好说,而且也没有让老板做指认笔录。
以上只是一些疑点,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支撑定罪判决。
没有查获毒鼠强,没有查获包装纸,没有在吴春红穿的衣服上鉴定出毒鼠强成分。虽然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将这些问题一一圆过去,比如包装纸被烧了,裤子反复洗了好几遍等。但这些都不能否定没有获取客观证据的事实。
所有将吴春红直接指向毒鼠强的证据都是口供,但口供是最不可靠的,当一个人被国家追诉的时候,想搞几句口供出来再容易不过了,换了你处在那个环境,你能顶多久?
刑事案件客观证据为王,当客观证据不足以指控罪行时,就是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存疑利益就应当归于被告,就应当宣判无罪。
这是刑事司法应当坚守的底线!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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