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历程和现状
浏览量:时间:2020-05-27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解释历程
我国97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
直至2009年才首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从刑法的视角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随后在2015年所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本罪罪名设置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出售、非法获取、非法提供”等统一划定为“侵犯”,这在刑法规制力度上又有了进一步提升,同时关于本罪的刑期上限也从3年增加为7年,罚金数额也有了大幅度提升,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2017年5月9日,两高又再次颁布了新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厘清了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尤其是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国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全部信息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保护。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关键问题
1、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看,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非常之大的。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有了明确界定: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或反映特点自然人身份以及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也就是所所有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帐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行踪轨迹等信息。
与此同时,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出现“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或未经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当然,所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能够被识别或复原。。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入罪条件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要违法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为此,新《司法解释》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了详细的划定,明确指出了十项认定标准,为新时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于行踪轨迹、通信内容、财产状况、个人征信等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对于通信记录、交易信息、住宿信息等可能影响到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0条以上。这些都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人罪条件。
另外,对于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部人员的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有关银行、教育、工商、通讯、证券等行业的内部人员如果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只要在数量或数额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3、结语
加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公民的必然诉求。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提升,同时也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总体来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宽到严、日臻成熟的过程,刑法适用越来越明确清晰,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契合度也越来越高。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沈永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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