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综述
浏览量:时间:2020-04-2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综述
王亚林刑辩团队 曹富乐律师
《刑法》第三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四条分别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偿还债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问题作了一般性实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对于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作了一般性程序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亦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包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以并处罚金。
《通知》强调,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随后,《指导意见》在第七部分专设“依法处置涉案财产”一章,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从部门协调、追缴、返还、代管或托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从严处置的态势不言而喻。
2019年4月9日出台的《财产处置意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与《通知》和《指导意见》一样,《财产处置意见》中所使用的最高频的词汇依然是“依法”一词。
首先,《财产处置意见》确立了总体工作要求,即在明确“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的基础上,重申“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的态度,并强调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其次,《财产处置意见》对于司法机关如何全面收集财产证据作出了详细规定,涵盖了可以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范围、程序、应当收集的证据内容、价值评估等内容。
再次,《财产处置意见》对于准确处置涉案财产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的细化规定,包括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查处和待查处的财产均应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随案移送,对于部分涉案财产的代管(托管)、依法变现,财产情况的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判决的处理以及应当追缴、没收和返还的财产范围和程序等方方面面。
最后,《财产处置意见》首次提出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这一特别处置方式,即对于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对此,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进行救济。
除了上述规定外,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前,已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也进行了细致规定,上述规范同样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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