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案件无罪之后,我的当事人离开了这个伤心地

浏览量:时间:2020-04-25

作者:丁大龙律师

我之前有一个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八个多月,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少喝酒的我,那天喝了一大杯。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供热设备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是合肥的,项目在西部某省。

公司到那里拓展业务,正好当地一个小区项目在招标,需要一大批供热设备,合肥公司初步报价55万,属于偏低价格。但这种项目很多都是有点裙带关系的公司围标,一个新公司单凭报价优势想打入当地市场很有难度。公司病急乱投医,到处结交当地供热公司的管理人员,希望能有所突破

正好有一个人跟他们搭上线了。这个人是当地供热公司的一个负责人。他找到这个公司,给了他们一个惊人的方案。

他出面操作这个事情,保证合肥公司中标,但中标价格不能是55万,而是110万,双方雨露均沾。想要打进市场,合肥公司没有拒绝的余地。

双方谈妥之后,领导让合肥公司投标,中标之后,他让自己的亲戚注册了一家小公司,作为合肥公司的代理商全面处理合肥公司与发包开发商之间的各种事务。

我的当事人就被合肥公司派去与领导亲戚的公司对接。

他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带着合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变更收款账户的公函交给开发商,告知开发商所有的事务都和新注册的公司对接,他们可以全权代表合肥公司,所有的设备款项也全部转到新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里。

但他不知道的是,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吃人的陷阱。

原本一切都很顺利,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将所有款项全部打入新注册公司的账户,但新注册的公司转了25万给合肥公司之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继续转款。他们料定合肥的公司不敢起诉要这笔钱,只能吃下这个哑巴亏。

外来户遇到了黑吃黑。

他们猜的没错,合肥公司果然不敢起诉,但没想到的是,合肥方面兵行险招,民事途径走不通,直接上刑事。

合肥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我的当事人和新注册公司互相勾结,挪用设备购置款,数额达八十多万。公安立案之后把我的当事人直接收押。

但我的当事人很委屈,他知道自己从没有任何不法行为,相信司法机关一定能还他清白。

但他太低估人心的恶了。

司法机关审讯的时候,他信誓旦旦地讲他做的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公司安排去做的,从没有自作主张做过任何事。授权委托公函和变更账户公函都是他亲自从公司拿的,也是亲手交给开发商,不会有任何问题,只要公安一查就能还他清白。

公安鉴定了,那两张公函上的盖章与合肥公司备案的公章并不一致,印章是伪造的!

公司矢口否认出过这两张公函,这下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刚接手这件案件的时候,我对当事人家属的陈述根本是不信的,我不相信公司会这么恶毒地将自身的商业风险转嫁到一个员工身上。但事实上仔细一想,这个手法简直妙不可言。

公司早就留下后手,给的公函全部是盖假章的,如果交易顺利,公司顺利拿到钱,什么事都没有。只要出现纰漏,公司就有了杀手锏。以挪用资金罪立案,只要定罪查实,那么这笔款项就是赃款,需要予以追缴并退回合肥公司。不管怎么样,他们都有钳制对方的抓手。至于可能会伤害一个无辜的员工,他们并不是很在意。

接手之后,我们的辩护思路还是集中在印章问题上。办案经验告诉我,这种全国各地有项目的公司,很可能本来就不止一套印章,除了工商备案的印章之外很可能自己也会刻一套用着方便。所以这个印章未必是现伪造的,有可能是以前也一直在用。

我们把意见向公安机关反馈,希望他们多调取一些公司其他公文,多做几次对比鉴定,但都被否决。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当事人接受检察官提审时仍然坚决不认罪。检察官也认为案件疑点颇多。也认可我们的观点,要从印章着手。

从公司调取公文可能性不大,于是我们转而从当事人家里翻找。这个风险很大,如果从当事人家里找到有公司盖章的公文,经过比对和两份涉案公函一致,反倒可能坐实是我的当事人伪造印章。所以我们既要能够比对一致,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东西百分百是公司出的。

最后我们决定用劳动合同来做比对。

因为我们反复和当事人确认过,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三份劳动合同是同一枚印章加盖的,当事人手里一份,公司一份,还有一份办社保提交到社保局,而且每一份上的签字也都是当事人本人签的。只要比对出劳动合同与公函一致,这个案件就是妥妥的冤案。

我们找到了劳动合同,慎重起见,我们先自己请专家做了一份鉴定意见,一个多月才出结果。比对结果证明我们的思路是对的。我们把这个鉴定意见当作线索向检察院提交。此时案件已经经过了两次退查,检察官对这个线索非常重视,又亲自提审了嫌疑人,询问了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公司是供热公司负责人安排注册。多个线索把这个案件的证据链彻底打破了,检察院经过反复斟酌,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羁押八个多月后释放了。当天他家人从六百多公里之外开车赶到合肥,晚上说什么也要请我们吃饭。我开车出门本是绝对不喝酒的,那天也喝了一大杯,叫个代驾开回了家。

这个案件最终也没有后续,当事人心灰意冷,没有申请国家赔偿,也不想控告诬告,从公安拿回了自己的东西第二天一早就回老家了,再也没有回来过。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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