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同虚设

浏览量:时间:2020-04-19

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同虚设

(作者简介: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亚林刑辩团队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擅长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辩护)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村原主任江国民在市监委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程序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后,在市、区两级监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涉嫌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具结书》。被调查人江国民在监委审查调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厦门: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少之又少,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上述报道,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工作已经初现端倪,但是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同之处,一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并不存在律师的见证;二是在监委调查阶段双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不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三方签署。

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监察法》对其有专门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对三十一条进行细致分析,职务犯罪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个要件:

(一)实体要件:认罪认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退赃/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

(二)程序要件: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监察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严苛很多。此种苛刻条件显然不利于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被调查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心理分析,可能会抱着无法查实、逃避调查的侥幸心理,尤其在受贿罪和行贿罪这种对合犯的情形下,往往没有犯罪现场或者说没有留下相关痕迹,如果不承认案件事实,可能会因行贿人证言的孤证而无法定案,那么被调查人可能会选择不配合调查或者不如实供述,而相反会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因为该阶段无须附加其他要件。基于此,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如此严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尤其在查清案件事实和反腐倡廉方面可能会起到消极作用。

鉴于此,应当尽快完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链接,适用统一的标准,而不是区别对待。同时,还应当设置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程序。虽然《监察法》没有规定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是应当区别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毕竟两者的立场不一样,对于值班律师来说,系受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并不是受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委托,通过值班律师介入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仅有利于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而且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进和开展,避免了兼任调查人员和见证人双重身份的尴尬局面,但是目前《监察法》均没有对上述配套程序作出规定,期待今年将要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细化。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以聚众形式发生的斗殴”之解析

下一篇:网上雇凶接单者未实施打人行为是否犯罪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