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聚众形式发生的斗殴”之解析
浏览量:时间:2020-04-17
将“聚众斗殴”解释为“以聚众形式发生的斗殴”并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将能够合理的解释行为人的行为。聚众斗殴的本质是必要共同犯罪,行为人为聚众而纠集他人,其一方人员主观上已形成了犯罪的意思联络,完成了“聚”的主观要求,但此时仅为犯罪的具备形态,当行为一方人员开始对对方人员进行殴打之时,犯罪才发展为既遂。
在必要共同犯罪中,一人实行即既遂,则共犯全体既遂,对于行为人来说,其行为当然构成聚众斗殴罪中的既遂,同时将聚众斗殴犯罪按照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区分出不同层次,为准确打击犯罪限定了范围。由此,将聚众斗殴犯罪的实行行为锁定为“斗殴”,认定犯罪的客观必要条件是以“众”的形式实施,且众人在斗殴之前或者当场已形成主观的犯意联络,即“聚”的主观要求,同时要求斗殴的一方或者双方具有逞强争霸,显示煞气的主观犯罪构成。此种解释对认定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合理的。
文章参考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作者:张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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