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浏览量:时间:2020-04-16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原文中只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那么实践中,拒不执行法院的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
1、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判决、裁定书,因此不能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情形以拒执罪来认定;
2、调解书与判决、裁定一样具备法律效力,拒不执行调解书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认定。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据此,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从实践中看,民事调解对于平息诉讼纷争、高效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所起的作用不逊于判决书、裁定书所起的作用,有时比判决书、裁定书所起的作用更大更明显。如果民事调解书不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那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就不具备强力的后盾保障。这样不仅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极大的损害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达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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