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上诉不加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浏览量:时间:2020-03-31

上诉不加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自从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后,全国各地检察院开始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笔者办理的几起刑事案件也都在检察院的主动引导下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但是在与检察院的沟通过程中,检察官都会要求我们向被告人重点提示一点,那就是适用认罪认罚后,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将不再适用上诉不加刑。对此,笔者有诸多疑问。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被剥夺,上诉本应享有的不加刑也不应当被剥夺,但是也应灵活应用、随机应变。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权。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立法者根据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时可能遇到的阻碍,又特意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文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院与检察院必须遵照实施的法律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违背。

从《试点办法》的规定来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级上并未突破两审终审制,那么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一审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仍可提出上诉。公诉机关认为一旦适用认罪认罚审理的案件便意味着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一旦被告人上诉就启动抗诉程序以此增加被告人刑期,这在某种意义上剥夺了被告人上诉权。被告人利用了刑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认罪认罚制度不同于外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不能变相用于诉辩交易。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但是在证据认定标准上不能发生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目的和出发点是不同的,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中认罪协商制度的核心,以美国大多数州及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起诉后,必须先在审判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之声明,此声明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之声明。当被告人为有罪之声明时,原则上案件即无须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当被告人为无罪之声明时,则案件应进入审判程序,就被告有罪与否进行实体审判。认罪协商包括三种类型,其一为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刑期”交换,检察官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声明,其承诺向法院推荐一个对被告有利的刑期,这一类型即为控辩交易。此外,认罪协商还包括“较轻之罪”交换和“罪数”交换等类型,其中我国目前的认罪认罚制度中借鉴了辩诉交易的部分精神内涵,同时我们的制度又植根于我国传统的协商文化,是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

(作者:冯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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