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众斗殴罪中斗殴与防卫的认知
浏览量:时间:2020-03-13
在法律性质上,斗殴与防卫的界限泾渭分明,前者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后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但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两者均为相互打斗的行为,极为混淆。
一般而言,斗殴可以分为相约斗殴与突发斗殴两种类型。
在相约斗殴的场合双方不仅主观上认识都有斗殴的行为,而且事先就已经有了积极攻击对方加害的意思。在这种典型的聚众斗殴场合,一般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在这种斗殴的过程中,不管哪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都不属于被动应付。双方所实施的打斗行为,虽然在行为的当时具有防卫反击的性质,但是从整体上斗殴过程上看,实际上采取了积极进攻对方的手段。但是如果有一方斗殴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斗殴强度的范围,另一方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生命健康的法益严重威胁,此刻应当承认处于弱势一方有成立正当防卫的余地。当然,对于这种超出约定范围的侵害的反击应当是即时的,反击一方主观上应当是基于防卫意思而被动反击。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是斗殴,但具有积极加害意思意思的反击行为是互殴。由于在相约斗殴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已经事先已经相互抱有斗殴的意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反击一方在面临超预定范围的严重侵害的当时具有防卫意思即可,与之前的相互斗殴过程应当区分开来。
在突发斗殴的场合,斗殴的双方或者某一方并无事先的纠集行为,但客观上达到了聚众的状态,后动手的一方对于先动手一方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在面临这种突发的不法侵害时一般是出于防卫意图而非斗殴意图反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双方同时动手或者间隔时间很短,后动手的一方并非被动挨打而是产生了积极的共计意图,双方客观上又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应当对双方均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节选于汪晋楠的《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研究》
张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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