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简要区分
浏览量:时间:2020-03-03
协助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简要区分
作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在犯罪活动中经常出现,而司法实践中每个法院的认定标准也都不完全一样,同一种犯罪行为模式,可能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可能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虽然二者的法定刑相差不大,但是笔者认为还有有区分的必要,在此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简要的区分。
第一,二者在刑法的位置及概念不同。
协助组织卖淫罪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第二,二者行为模式不同。
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协助”行为。如何认定“协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中的认定不仅仅限于保镖、打手、管账人,对于卖淫女的培训人员也同时会被认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作者:冯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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