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在周文斌案中交叉询问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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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在周文斌案中交叉询问庭审实录
2015年11月11日,周文斌案“第二季”审理进入第三日。证人胡彪斌再次出庭作证。作为周文斌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唯一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这是他第二次来到法庭上。早在2015年2月12日,胡出庭作证,证明其并未向周文斌行贿。而在当天的法庭上,他的证言却发生了大逆转。周文斌的辩护人易延友当庭向证人发问。这是一场专业的法庭交叉询问。
一、反反复复的证人:证人可信度的弹劾
在“第一季”庭审中,证人胡彪斌曾在法庭上当庭推翻其先前在检察院的陈述,向当庭作证:其从未向周文斌行贿;他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才作出了行贿的陈述。而今天,胡彪斌却推翻了自己亲口向法庭作出的证言,声称自己确实向周文斌行贿过。两次庭审,两份他亲笔签字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证言。证言可信不可信?证人可信不可信?两次证言哪个为真?哪个为假?围绕其可信度,辩护人易延友展开了看似“无关”却实则环环紧扣的交叉询问,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弹劾。
易延友(辩护人,以下简称“易”):你是哪一年出生的?
胡彪斌(证人,以下简称“胡”):1962年。
易:上过学吗?
胡:上过。
易:文化程度?
胡:小学、初中都上过。
公诉人:反对。刚才他哪年出生早就说过了,辩护人不要一上来就问重复的问题。
易:审判长,我解释一下。我是问了一个重复的问题,我就是想确认一下。他是不是就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上的学。因为从他的出生年份来看,等到他上学的时候就该文化大革命了。另外,他刚才在签证人保证书的时候宣读了保证书的内容,但是他其中有一个字念错了,所以我们对他的文化程度表示怀疑。如果字都不认识,那这个保证书宣读了对你还有没有约束力呢?所以,我们要问一下这个问题。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尽量不要重复。
易:上过大学吗?
胡:上过。
易:在哪里上的?
胡:在家乡。
易:江西财大是吗?
胡:是的。
易:最高学历是什么?
胡:硕士。
易:硕士在哪里读的?
胡:也是在财大。
易:是脱产的么?
胡:兼职的。
易:走读的对吗?
胡:对。
易:你是共产党员吗?
胡:不是。
易:你曾经申请加入过中国共产党吗?
胡:没有。
易:有无加入过任何党派?
胡:无党派。
公诉人:反对。这个与案件无关。
易:你有宗教信仰吗?
胡:没有。
易:你什么都不信?
胡:也不等于什么都不信。我相信社会主义,相信共产党。
公诉人:发问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来问,不应纠缠于证人有无信仰。
易:为什么作出不同证言?
胡:我已经说了是因为签了保证书,我这次来是为了把事实说清楚。
易:你上次也签了,为何说了与事实相违背的事情呢?
胡:(沉默)
易:“人无信不立”,你听说过吗?
胡:这个......(沉默)
易:证人要向法庭如实作证,你不是共产党员,又无任何宗教信仰,就凭着证人保证书,我们怎么相信你说的是真的?
易:我还是要回到这些问题上。证人,你有子女吗?
胡:这个没有关系。
易:我认为这个有关系。
公诉人:应按照刑诉法围绕本案有关的问题提问。
易:审判长,我解释一下,一个人有没有子女会影响到他作证。一个有子女的父亲一定是尽力维护自己在子女面前正面的、高大的、光辉的、诚实的形象。一个人没子女,那就无所谓了,可以随意的作证。这与证人的诚信是有关的。所以还是请求法庭让证人回答问题。
胡:可以回答,有两个女儿。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可信度和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信度息息相关。证人受教育程度,有无加入任何党派,有无宗教信仰和他的社会声誉、社会评价和可信度紧密相连。同时,是否有儿女,是否有兄弟姐妹,都是影响他作证动机的重要因素。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不分白天黑夜的审讯
2015年8月1日,证人胡彪斌回国。回国后的第一晚,53岁的年纪,曾动过手术,不常熬夜的胡彪斌,直奔鹰潭市检察院。当晚在这里,他接受了侦查机关的审讯,审问的间隙,并在一把椅子度过了回国的第一晚。这样的情景他在2013年被控制时也曾经历过。
易:我再问你,你是何时去的鹰潭检察院?
胡:8月1号。
易:2013年8月1号?
胡:2013年11月份。
易:你进去后第一个晚上就是在审讯室吗?
胡:是。
易:有没有睡觉?
胡:休息了。
易:在椅子上休息了,是吧?你平常几点睡觉?
胡:11点。
易:那你第一个晚上,你休息时是什么时候?
胡:这个,休息了一下。
易:你经常熬夜吗?
胡:(沉默)有时候也熬夜。
易:你1962年出生,到今年53岁了。对吗?
胡:对。
易:你身体强壮吗?住过院吗?做过手术吗?
胡:做过。
易:什么手术?
胡:小手术。
易:那你一个50多岁的人,到了鹰潭检察院讯问。到底是几十天呢?你能说个大概的数字吗?
胡:十到二十天吧。
易:你会算数吗?你也研究生毕业,十几天和几十天应该能分清楚吧?以前说几十天,现在说十到二十天,这区别是很清楚的。你老换来换去,到时候法庭上谁能分清呢?
胡:我觉得我要讲,但是我紧张,他又说是假,我表述有问题。
易:你能明确的说到底是十几天还是几十天吗?
胡:大约20天吧。
易:你从进去之后,第一个晚上有没有休息?
胡:我说了在椅子上。
易:第二天呢,也是在椅子上吗?
胡:是。
易: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你能分清吗?
胡:分不清。
易:那你现在处于什么状态?取保候审吗?
胡:取保候审。
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从检察院回来以后,是吗?你说是在传唤,传唤了十几天是吗?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一直在和证人说法律概念,证人是很难进行判断的。可能会干扰到证人。
法官:辩护人,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他可能真的不懂得诉讼法上那么多概念。
易:你上次向法庭作证你记得吗?
胡:记得。
易:上次说没给他送?是没想起来。那你上次在鹰潭检察院是说给他送钱了还是没有,这个能想起来吗?你在鹰潭检察院,你说你是主动去交待证据。一般两三天交待完了,何为你交待那么长时间。你从第几天开始承认给周文斌送钱了?
胡:我记不清了。
…………
易:你回来后8月1号到鹰潭,8月1号晚上你是在审讯室度过的吗?
胡:应该是的。
易:那个审讯室有床吗?
胡:因为我本身就(到得晚)。
易:你不是说你中午就到的吗?
胡:下午。
易:你下午到的?
胡:中午吃了饭过去的。
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必要的休息条件,不分黑夜白天的审讯,年逾50的胡彪斌是否有必要两度去体验?
周文斌辩护人之一易延友教授
三、身不由己的回国
在证人2015年2月出庭作证并当庭推翻其在办案机关所作出的陈述后,证人胡彪斌并未获得期盼已久的宁静。在走出法院——出国——回国,这几个月中,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人身在国外,他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他的财产、他的亲人仍在当地。在这短短的六个月时间里,其弟弟被办案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他的财产也被查封。再回国,他的生活仍不宁静。
易:我问一下你的资产有没有被检察机关查封、扣押?
胡:这个有一些。
易:你自己个人在南昌有多少资产?
胡:我想不涉及到,要暴露自己的隐私吗?这(和)案件无关的。
朱明勇:注意,没有钱怎么行贿呢?
易:我还是这个问题:你的财产有无被查封扣押?这个问题和他是否能如实向法院陈述是有关的,因为从这个案情来看,他一开始一个说法,后来又变更,再后来到法庭作了证,过了几个月又来。我们想知道是否有没有可能基于某种压力作证?这是相关的。要是证人自己觉得无关的问题都不回答的话,那就没法问了。你个人有没有财产被检察机关查封扣押?
胡:这个应该没有。
易:还是希望证人直接回答。
胡:最近还是以前?
易:案发以后,有吗?
胡:有。
易:多少钱?是房产?还是汽车?还是债券?还是其他?
胡:房产。
易:一处?两处?还是多处?
胡:几处吧。
易:能具体说清几处吗?
胡:一两处吧。
易:两处。每处多少平米?
胡:这个没影响吧。
易:当然有。如果两栋别墅,每栋5000万,那后果不是很清楚吗。所以你有必要向法庭说清楚。
胡: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易:就知道有两处是吧?现在还有在查封的吗?
胡:解封了。
易:是在(解封)还是已经解封了?
胡:(沉默)
易:除了房产之外,有无其他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胡:没有。
易:公司财产呢?
胡:不太清楚。
易:我再问一下,你刚才说的两处财产是何时被查封的?
胡:具体不记得了。
易:大体呢?那一年?
胡:没有交易,所以不清楚。
易:总有手续吧?
胡:我不是太清楚。
易:你是说检察院没给你手续?
胡:有没有不太清楚。
易:怎么会记不清楚,你有多少财产?
胡:这两个财产只是不让转移,买卖。我记不清。
易:何时让你不可转移、买卖呢?
胡:我具体记不清楚了。
……
易:上一次作证是什么时候,记得吗?
胡:上一次是什么时候?2015年2月12号吧。
易:作证完了之后你就去美国了是吗?
胡:没有,先去了香港。
易:先去了香港,后来去美国?
胡:我是去加拿大看女儿。
易:那你去香港之后,去鹰潭检察院前,有没有回过国?
胡:没有。
易:一直在国外是吗?
胡:对。
易:这次8月1号回来是因为你哥哥给你打了个电话,劝你把问题交待清楚。这个问题上午辩护人问了。为什么给你打电话?他怎么了解案情的?
胡:问题要说清楚啊。
易:你怎么知道你上次没说清楚?
胡:他知道我出庭,交待的不一样。
易:他知道你法庭上的内容吗?
胡:大概知道。
易:他知道你给周文斌送钱那些事吗?
胡:不知道。
易:那他怎么知道你没说清楚?
胡:他知道我在法庭上和检察院说的不一样。
易:你在家里排行第几?
公诉人:此问题与案件无关。
易:审判长,我们了解他的弟弟在他出国期间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我们认为他回国,包括到庭作证和这个事情有关联。所以我们希望法庭让证人回答。
审判长: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不回答。
易:你弟弟有无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
胡:和这个案件没有关系。
易:你说一下,你弟弟是因为什么事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你说和这个案件没有关系,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和这个案件有没有关系。
胡: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易:是哪个机关采取的?
胡:这些事我不晓得。
易:你和你弟弟感情好吗?你一点都不关心你弟弟吗?
胡:因为我自己在国外,没办法。
易:你弟弟被哪个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你不清楚,你哥哥都那么关心你,你那么不关心你弟弟?
易:你之前有无因犯罪受过刑事诉讼?
胡:没有。
易:之前有没有因犯罪被采取过强制措施?
胡:没有。
易:本案是你人生中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吗?
胡:对。
公诉人:反对。现在是周文斌受审,和胡彪斌(的)弟弟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关系。
易:我们严重怀疑证人胡彪斌就是因为他上一次向法庭提供了真实证言之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他的财产被查封,他的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今天又来作证,所以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公诉人:首先,今天是由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辩方发现证人今天的说法和他们以前了解的不一致,便开始对证人的出庭产生了怀疑。所以公诉人认为这个是有诱导性的。
易:我解释一下:公诉人说证人是辩护人申请的。从诉讼法的原理来说,控诉人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应当主动向法院提请证人出庭,让证人当庭提供证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控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我们的法律里面,我们没有让公诉人去主动提起的要求,反而是以书证、笔录来代替证人当庭作证。辩护人、被告人对于提供不利于己证言的证人,有要求和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刑诉法第187条,188条关于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当庭对质的权利。我们提问不是因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一样。因为我们本来就想的不一样,他是公诉方的证人,我们对他进行这样的提问是理所应当的。
公诉人:首先,辩护人很多的发问是建立在上次出庭的证言是真实的(基础上),而这个是辩护人主观的。而今天证人就在庭上,他是否是自愿来的,其证言是否是受到了其他压力,可以直接问证人,而不是通过辩护人的臆想。证人就在法庭上,就可以对其进行发问。第二,对所有的证人是否都应该出庭作证,想必法律并没有规定。并非所有的证人都应出庭作证。要不,在刑诉法就无必要对187条进行规定。换句话说,要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需出庭。证人胡彪斌是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他今天也来了。上午他就说了上次基于什么理由说了假话,今天为何回来。他已经回答过了。我们不相信证人的话,而相信辩护人的臆测和推测,这又是合理的吗?
周文斌:审判长,我讲一句话啊。因为刚才这个争论,我的辩护人在台上问他这些问题,胡彪斌说和本案无关就不回答。我的辩护人认为有关。为什么有关呢?在控方出现的证据目录里头已经有他弟弟和哥哥的证言。他刚才说他弟弟和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哥哥根本不知道他有无送钱。现在,既然出现了他们的证人证言,能说没关系吗?没关系,证人证言都出到我们这里来了。所以我的辩护人问这个是有道理的。
易:我觉得你刚才这个问题讲得很好,这个问题还是有关的。
易: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个问题你知道吗?
胡:知道。
易:什么时候?
胡:具体时间我不是很清楚。
易:那是谁告诉你的?
胡:我哥哥。
易:你哥哥是不是告诉你这个事情了,还让你回来?
胡:不是,不是同一时间的。
易:哦,分两次告诉你的?
胡:这个事,我觉得我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这个案子是没什么联系的。
易:我们没有说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这个案子有关系。但是你自己回国和他被采取强制措施有没有关系?和你今天到法庭上作证有没有关系?
胡:没有关系。
易:你哥哥什么时候告诉你,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了?
胡:我也不太记得,因为我正好出去了几个月。
易:几月份总能记住吧?
胡:这个还确实记不清了。
易:那你第一天的事情还能记清楚吗?
胡:第一天搞了那么久,第二天天天写那个悔过书。
易:那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你感到震惊吗?
胡:不感到。这个事没想过。
公诉人:审判长,我们认为不应该这样询问证人。证人他就是如实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对和本案有关的事情作证。
易:你哥哥什么时候让你回来的?
胡:不记得了。他一直就(说让我回来)。
易:你从哪国回来的?
胡:我从加拿大回来的。
易:你哥哥在哪里?
胡:我哥哥在德国。
易:他在德国给你打电话,叫你从加拿大回来?他是先和你说你弟弟的事,还是先和你说让你回来的事?
胡:他一直就叫我(回来)。
时隔六个月,证人胡彪斌为何回国作出一次与上次完全相反的证言?人身自由被限制、财产遭查封、亲人被羁押,这些在控方证据中没有被披露的背景在交叉询问下一览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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