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
浏览量:时间:2019-10-31
案例简析
案例: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简析:A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B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A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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