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 —从于欢父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入
浏览量:时间:2019-10-31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煽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安东塞雅服饰有限公司,已经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西明(于欢父亲)获刑4年、苏银霞(于欢母亲)获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本案中,源大公司采取的是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如下方式:
1、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2、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8、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0、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1、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2、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13、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14、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15、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16、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17、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18、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律师建议:投资需谨慎,保护资金安全!
(作者:冯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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