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偷税罪,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追责吗? ——从刘晓庆涉嫌偷税罪案谈起
浏览量:时间:2019-10-31
从2002年7月沸沸扬扬的晓庆被逮捕,到其间有舆论称刘晓庆要被判刑,甚至出现刘晓庆要被判死刑等猜测,到后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整个过程可谓是峰回路转,极具戏剧性。那么,作为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以在公司涉嫌偷税的情况下,未被追责呢?
刘晓庆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6月,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3年8月,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返回家中。2004年4月6日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该公司总经理靖军有期徒刑3年。至此,刘晓庆涉嫌偷税罪一案彻底结束,刘晓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税法专家刘剑文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刘教授说,一个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其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对犯罪进行大致的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如果说要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则必须是刘晓庆个人犯了罪,或者是刘晓庆本人在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法院的一审判决看,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刘晓庆本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成为定罪的关键问题。刘晓庆虽然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在公司偷税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是否参与了偷税行为,这需要司法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对一个人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刘晓庆虽为法定代表人,但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晓庆文化公司的多次偷税行为是直接受靖军指使的,而非刘晓庆。关于靖军任职情况的供述,刘晓庆称:“我委托靖军做总经理是我用人不当,我认为他很能干,实际上在税务方面他做得很不好,从1992年成立贵州事业发展公司以来,我就委托他做总经理,文化公司我做董事长,有事和靖军、刘晓红说一声就行了,靖军是总经理,我们公司很不正规,对于总经理和出纳员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始他们俩都听我的,后来靖军就不听我的了。”靖军本人的供述:“在文化公司我是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支出、会计做的凭证都由我签字,公司的收入会计如果不清楚是什么钱时就来问我,由我来决定做不做收入。有时我会干预会计做账务处理。在税务上的事情,刘晓庆已经全权授权给我处理。”据此,刘晓庆并公司偷税漏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普通读者认为,刘晓庆管理的公司偷税漏税,她当然是“有罪”的。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要构成偷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这也正是整个案件峰回路转的关键。刘晓庆个人并没有偷税,其仅仅是因为不懂管理或疏于管理而导致公司偷税漏税这一后果,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故意。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意思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就不能判定他犯罪,进而进行刑罚处罚。
(作者:冯贵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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