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量:时间:2019-09-0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与适用:李兵

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有不同理解,对于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仅指合法债务,不应当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更不包括赌债、高利贷等所谓“恶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将债务人关押.,扣作人质,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可以定绑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索法律不于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定非法拘禁罪。

为正确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是:

1.司法实践中,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比较常见的是“债主”通过非法拘禁欠其赌债或高利贷的人,追索赌债或者高利贷的情况。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并未规定“债务”,也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考虑到为讨还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从行为特征上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最相类似;这种行为本身同样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李社会安定,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因追讨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尚且要追究刑事责任,为讨还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更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案件情况来看,这种情况下发生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债、高利贷索回,索取财物一般限于所欠的财产数额,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被拘禁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欠了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债务的人,赌债、高利贷归还之后,被拘禁的人通常就恢复李人身自由,行为人一般不 实施杀害被拘禁人的行为。因此,从行为特征分析,较之绑架罪,这种行为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3.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如果对这种情况定绑架罪,势必会造成罪与刑不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为追索法律不予保护债务而拘禁他人的案件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考虑到这类案件当中,特别是涉及赌债、高利贷的案件,被拘禁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在量刑中应酌情予以考虑;行为人为索取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版)沈德咏主编P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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