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9-07-31
案例简评
案例:某游戏厅以一枚一元的价格出售游戏币,游戏玩家购买了该种游戏币以后,将游戏币投入到该家游戏厅的游戏机内即可使用游戏机。A伪造了能够在该游戏厅的游戏机上使用的游戏币,并以一枚三角的价格出售。诸多玩家在不知道A出售的是伪造的游戏币的情况下,仍购买了A出售的伪造游戏币后在该游戏厅的游戏机上使用,最终导致该游戏厅的损失惨重(金额上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简评:A成立两个诈骗罪。第一个诈骗罪的对象是玩家为购买游戏币而支付的对价。因为,如果A告诉玩家这些游戏币是自己伪造的,那么玩家就可能不支付现金,所以,玩家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处分了自己的现金。第二个诈骗罪的对象是游戏厅经营者因玩家使用游戏机而应获得的财产性利益。由于玩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了这些伪造的游戏币,所以,玩家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但A伪造了这些假游戏币,并且明知这些游戏币最终会被不知情的玩家使用,故可以认为A是利用了无辜的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本案中的A先后实施了两个诈骗罪行为,系连续犯,最终只认定为一个诈骗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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