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宣判:全案不构成黑社会
浏览量:时间:2019-07-15
2019年6月21日上午,安徽某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案件之“以程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程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攫取非法利益60余万元,对该村地域范围内建筑行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等八人的行为均不符合黑社会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一被告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其余七名被告人均数罪变一罪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部分被告人上诉请求轻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孙谦在部分省级检察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系列决策部署,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始终牢记“依法”二字。本案的宣判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认定的标准。
安徽金亚太全体律师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争取达到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所接受委托指派黄新伟律师为该案第二被告人余某某辩护。事务所立即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报告备案,组织全体律师集体研究,对该案辩护督导,对黄新伟律师提出余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改变定性辩护进行指导和规范。黄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多次会见被告人,积极准备庭审,充分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在庭审发问、质证、辩论环节紧扣黑社会性质罪的犯罪构成充分发表意见。全案近十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开展辩护工作,展现了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该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庭审时,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准许辩护律师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召开庭前会议调查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情况,通知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体律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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