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套路贷”民事案件风险防范指引

浏览量:时间:2019-06-20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作者】:夏炀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关键词】:“套路贷”;虚假诉讼罪;律师

摘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攻坚之年,全国上下又掀起了一阵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新浪潮,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许多律师同行被卷入其中,因此我们不得不重视对于“套路贷”案件的风险防范。“套路贷”案件因其手段的隐蔽性与诉讼行为高度关联性,很多时候不仅套路了被害人,更套路了律师。“套路贷”行为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套路贷”行为的主要体现为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与相关的担保合同纠纷或者名为其他法律关系实为借贷关系的相关案件。对于律师来说风险点主要有两点:一、被别有用心的行为人利用从而涉险虚假诉讼罪;二、因未充分认识到所代理的案件属于“套路贷”行为及其违法性从而成为相关犯罪的共犯。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利用谈话笔录来规避风险,在认识到潜在案件为“套路贷“案件时要坚决拒绝代理。

一、重拳整治“套路贷”的大背景

在扫黑除恶进入攻坚之年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于2019年4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高度对“套路贷”进行了概括,并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意见。其实各级司法机关早已对“套路贷”相关犯罪予以打击,而“套路贷”早已成为社会的毒瘤,相关报道如雨后春笋般见诸报端。只不过该意见的出台,对于“套路贷”相关犯罪的打击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在不断加大。

在打击“套路贷”案件捷报频传的同时,全国出现多起“套路贷”案件中有律师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甚至作为被告人进入审判程序。例如前段时间火遍律师圈的“林小青律师案件”,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某律师以“套路贷”团伙成员身份判处刑罚,亳州市某律师参与“套路贷”涉黑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些案件曝光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执业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立即在全所范围内开展了“套路贷”案件代理情况梳理,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保障律师的执业安全。

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套路贷”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剖析,并将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法告诉同行,希望大家能够及时评估风险并做好相应措施,远离刑事法律风险,不但要做到依法执业,更要做到安全执业。

二、“套路贷”在民事案件中的表现形式

根据《意见》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行为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行为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故意不接电话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包括借助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套路贷”具有民间借贷的表象,行为人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利用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套路贷”行为的主要体现为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与相关的担保合同纠纷或者名为其他法律关系实为借贷关系的相关案件。

2019年6月20日载于《人民法院报》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认为,“在具体的“套路贷”犯罪中,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并不必然全部出现。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在犯罪手法的具体选择上多种多样,可能多种犯罪手法并用,通过多个犯罪步骤实现对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也可能仅采用少量犯罪手法就达成了犯罪目的。因此,不能认为全部具备所列举的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才是“套路贷”犯罪。”因此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处罚,在审查案件涉否属于“套路贷”需要格外谨慎。

三、律师代理“套路贷”案件所面临的风险点及对策

(一)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风险

律师在代理“套路贷”相关案件最大的风险在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本次《意见》中也将虚假诉讼罪规定为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可能构成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犯罪中大量存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同时会根据借款合同金额制造虚假的支付流水,即形成了债权凭证和支付凭证,在其他催收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会委托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套路贷”是冲着借款人的房产或者车辆去的,在贷款之时会签署担保协议并做好相应的证据,之后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律师接受这些案件的委托的时候,可能就面临着相当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因此,对于上文提及的“套路贷”行为,如果律师代理并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登记立案,只要人民法院做出相关保全措施或者立案受理,虚假诉讼罪就已经即遂,无需人民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作为代理律师只要启动程序,可能就构成犯罪,且没有使犯罪行为中止的补救措施,所以需要将风险预防于程序启动之前。

(二)涉嫌黑恶犯罪共犯的风险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不仅有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黑恶组织成员,即认定律师担任黑恶组织的“军师”。目前公开的消息来看,律师涉嫌黑恶犯罪成员的案件均属于个例,不具有普遍性,但我们认为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以林小青一案举例,公诉机关指控林小青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其主要依据是林小青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该公司醒目位置放置有林小青姓名的法律顾问的标牌(指控为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心理帮助),同时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公司具体案件的诉讼、调解。

林小青案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正常的顾问服务行为能够评价为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去推定律师在提供正常法律服务活动中明知公司系正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调解能否评价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如果这些问题法律执业共同体无法形成共识,那么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防范相关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准确识别“套路贷”案件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只有深刻的理解风险点才能更加灵活的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无论我们做不做刑事案件,在当下的环境中都需要认真学习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政策,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对于套路贷行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学习四部委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释〔2018〕1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同样值得学习和参考,了解和掌握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相关套路贷行为的基本手段和流程以及虚假诉讼罪的适用。

(二)坚决拒绝代理套路贷案件

在当下的环境中,需要谨慎执业,要做到,知可为,知不可为。对于能够明确判断属于“套路贷”的案件要坚决拒绝,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对于法律顾问业务同样需要重点关注,在接受委托之前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特别是在面对拥有大量案件的贷款公司或者职业放贷人时,我们需要更加审慎的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合理运用谈话笔录规避风险

作为律师每天面对这形形色色的人和事,即便我们严格依法执业,但也不排除可能会被一些违法行为人利用的情况出现。当出现被人当枪使的时候,如果事前没有做好预防工作,对于律师主观是否明知可能就很难说的清楚,甚至会出现“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因此,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需要做好笔录,很多时候这样的一份笔录可能会成为我们的“护身符”。

笔录的制作最好两人同时进行,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全程录音录像,至少需要全程录音,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在笔录具体需要记录的内容方面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 委托的当事人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
  • 案件事实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本人核实
  •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的借贷案件
  •  原告的经济状况
  • 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 有没有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或者换借条,以及原因
  • 借款合同或借条签署时间、地点、在场人物
  • 借款人是否自愿签署
  • 如果借款合同为格式条款时,核实借款合同的来源
  • 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约定的借款金额是否一致
  • 实际支付本金多少
  • 是否有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金
  • 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金的原因
  • 约定利息多少
  • 是否收取借款人其他费用
  • 是否存在“砍头息”的情况
  • 借款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还款义务
  • 借款人还款后是否出具凭证
  • 对于委托人明确表明要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核实理由
  • 出借或者本息归还存在指使交付或者委托交付情形需要重点核实理由
  • 证据特别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同样需要询问和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也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还是需要尽可能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予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法律顾问服务在接受委托之时也应当对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谈话笔录,充分了解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并记录在笔录中,对于公司运营模式的疑问应当向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并予以记录,特别是公司的盈利模式,避免当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时,律师对于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明知。同时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询问并记录,考量公司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需要律师的帮助。

五、结语

律师作为法治事业的建设者之一,在为客户解决纠纷、防范风险的同时也要关注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别是对于加入律师行业不久的律界新人,不仅要注重执业技能的提升,同时也要增强执业风险的防范意识,唯有此才能持续、长久的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才能在漫漫律途实现人生价值。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释〔2018〕1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全国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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