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正当防卫制度持续激活中!

浏览量:时间:2019-03-03

作者:丁大龙律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涞源反杀案嫌疑人正当防卫成立,全案不起诉!继昆山龙哥案、赵宇见义勇为被拘案之后,又一个全国性的正当防卫案例出炉,这一沉睡多年的正义制度正在被一个又一个实务案例不断激活中!

一、案情简介

依据检察院案情通报中的记述:王某某于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

期间王磊多次到某某村里及学校滋扰。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二、后续处理一波三折

案发次日,也就是2018年7月12日,王某某与其母亲赵印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3天后,王某某的父亲王新元也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但她父母一直在看守所羁押。

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还有一个公检对打的情节。案发后不久,对于本案属于防卫的性质,涞源检察机关已有认知。在小菲父母被羁押期间,涞源县检察院曾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一份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二人。其中最重要的理由便是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无限防卫)的性质。

但这种建议被涞源县公安直接顶回来了。公安针对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的回复中说了四个理由,包括事实上的和程序上的。最关键的就在第一个理由:赵印芝在王磊受伤倒地后,仍旧对其头颈部实施劈砍行为,而王磊最后的死因是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对颈部的劈砍是很重要的致死原因。

事情一经媒体报道,全网震惊,结合近期全民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持续探讨和关注,以及最高检指导案例的颁布,司法机关自然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个案件赶上了一个好时候。

果然,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做出决定,对王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认定其无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紧接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涉案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尘埃落定。

三、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

我们来看看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这里面就隐含着正当防卫制度激活的重点。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之前正方防卫认定难最大的难点在于,司法机关对于“不法侵害实施过程中”这个概念把握僵化,以及对“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概念的误读。而本案的检察机关通报中,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鲜活的解释,不再拘泥于死板的字眼儿作出令人费解的结论。

首先是防卫时间的问题。不法侵害往往不会是单个的独立行为,而是一个过程。之前在昆山龙哥案的评析中我就论述过这个问题。很多朋友对“正在进行”存在很大误解,之前在讨论正当防卫问题时,甚至有人说过,在被强奸时,插入时可以防卫,拔出时就不可以了。听的人真是一脸黑线。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是在一个犯罪故意统辖下,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终处于受害状态,就属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一经开始,就可以持续到不法侵害行为终结。而不法侵害行为终结有两个标志,一是侵害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他主动放弃继续侵害,比如扔掉器械、举手投降、转身逃跑等;二是侵害人彻底丧失侵害可能性。这个彻底丧失侵害可能性应该是在当时情境下,防卫人足以认定对方丧失侵害能力,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继续受到侵害。所以本案中,在死者王磊仍旧试图起身的时候,防卫人是可以继续实施防卫行为的。

其次是限度问题。之前司法机关办案水平较低,没有足够的能力评估防卫是不是在合理限度之内,于是基本上按照防卫造成的后果来评估行为是不是超出合理限度。比如,侵害人只是要造成你轻伤,结果你把人打成重伤,防卫过限;侵害人只是要限制你人身自由,结果你把人打成重伤,防卫过当。唯结果论是一种非常懒惰的评价方式,造成的后果往往会与朴素正义观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应该是结果的限度,而是手段的限度。只要防卫人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实施的行为,不管最终造成的结果如何,都不应该算作防卫过当。

张明楷先生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论述非常通透,这里分享给大家。

第一、不要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进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并不意味着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第二,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没有造成的损害,正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所以,仅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不能忽视不法侵害者在被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新的暴力伤害,不能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比较,而应该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者原有的不法侵害、新的暴力侵害、可能继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比较。

第四、不能误解刑法20条第1款与第3款的关系。亦即,不能认为只要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就属于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例如,身体法益明显重于经济法益,但防卫行为导致正在盗窃的人轻伤或者重伤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同样,即使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微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的,或者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伤的,也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不可认为,只要造成伤亡,而不法侵害又不属于正在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属于防卫过当。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上卷第212页。)

从张明楷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本案中王家人的行为是制止王磊进一步侵害他人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其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而且王磊虽然实际造成的损害不是太大,但如果王家人不制止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女孩没有受到进一步侵害正是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结果。王家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当评价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过当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评价的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天然防卫权,还是通过法条的方式将公民的防卫权进行宣示和保护?

我们有幸看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评价正在从形式评价逐渐转变为实质评价,沉睡了几十年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被一个又一个鲜活的案例激活着。我们将用自己的眼睛见证社会更加正义、更加安全。

善良人的春天到了。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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