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浏览量:时间:2019-01-2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对其客观要件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规定比较抽象,笔者认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1、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属于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但如果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

2、必须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法院执行或抗拒执行,积极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是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法院执行等;既可以是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是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执行的“软抵抗”。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即可。

3、必须是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立法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五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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