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能否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浏览量:时间:2019-01-24
不服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能否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网友提问:我父亲因琐事被同村村民打伤,刑事立案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作出维持的复查决定。我们依然不服,能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答:我们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高检发[2014]18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第七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七)不服人民检察院队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第十条规定: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上述规定第五条从总体上明确了刑事申诉的范围,第七条和第十条则分别从内部管辖部门以及级别管辖的角度明确了对于经过申诉复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从体系解释的理由来看,后两条规定,从侧面将经过复核、复查后所做的决定囊括如第五条所称的刑事处理决定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针对您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