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法官、律师三者转换,思维方式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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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法官、律师三者转换,思维方式有何变化
作者 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1984年10月,在父母依依不舍的目光中,我渐行渐远,毅然地选择了当兵。那时,中越边境的战火依然很浓烈。好心的邻居劝我,你是独子当兵要打仗,父母多担心,你去干什么?我说,当兵哪能怕打仗,不然谁来保卫国家。我当了装甲兵,到南京学习修理坦克一年。1986年9月,我考入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2017年重新组合更名为陆军工程大学),入校时画廊里仍满是前线受伤的照片。从此,我便于枪炮、弹药、导弹等结下了不解之缘,直至2000年7月转业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谁知到法院又兼管了三年枪、弹,也算是不离本行,当然要负起责任。但毕竟是角色变了,那就要抓紧时间学习法律。上班自学法律本科不易。好在长期养成了学习的习惯,倒也没觉得特别的难。就是时间非常紧张,是一分一秒挤出来的。基本上有三年时间,我很少上街,走到哪儿都带一本法律书。当时的想法是,只要不是天书,哪有学不会的。这样,我2003年法律本科毕业,取得了法律学士学位。同年12月,我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当时的我,真想痛快地哭一场。这彻底改变了司法机关转业军人不懂业务的固有观念。2006年,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困难,全力的保障我到西政去攻读法律硕士。理论的学习,结合审判、执行实务操作,我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我想再一次对老单位的培养,表示深深的感谢!
就这样,我从军15年,做法官15年。2015年9月,按照公务员法,我申请提前退休,得到组织的批准。退休后,我从淮北仲裁委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再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路温暖自不待言。我对一直以来,同事们的支持与关爱深表感谢。我准备再做15年刑辩律师,以此见证祖国的法治建设与进步。
金亚太刑辩分所起点高,团队合作精神强,融入其中有一种家的感觉。更值得欣慰的是,能够当面聆听王亚林大律师对刑法理论的真知灼见,自是受益匪浅。亚林主任平易近人,团队沟通非常顺畅。毫不夸张的说,与亚林主任探讨刑法理论与实务,可以各抒己见,最终求得刑法真谛,是一种精神享受。取人之长避己之短,是进步的捷径。金亚太刑事下午茶,起到了找准辩护切入点的作用,有利于团队的共同进步。同时,也活跃了团队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团队的整体辩护能力。
从军官到法官,再到律师,思维方式有何变化呢?军人要听党的话,时刻警惕着保卫国家,立场要爱憎分明。军人要的是果敢,服从命令是天职,要有坚强的毅力,曲折不挠的顽强精神。作为军人,不要谈条件,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攻克难关,胜利就是目标。一往直前,造就了军人迎难而上的勇气和决心。关于克敌制胜的问题,要讲究军事策略。毛泽东军事思想是集大成者,博大精深,但总的原则是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孙子兵法有云:多算胜,少算不胜,况于无算乎?强调的是不打无准备之仗,积极备战是取胜之关键。鬼谷子又言:圆者不行,方者不止,是谓大功。强调的是,破坏、阻却对方的有利条件,使其变有利为不利,我方才能从容不迫,牵制敌人而最终取胜。圆者易行而不让其行,方者稳固而不让其稳固,才能使敌方变有利为被动,我方从而取得大功。这就是炸毁敌人汽车让其动弹不得,瓦解敌军而使调堡从内部夺取的道理。前方后方都是必需的,坚守也是任务,分工配合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法官需要反向思维,有时是跳跃式思维。查明事实真相,需要敏锐的观察和判断,更要靠智慧和经验。法官职业要求其维护公平、正义,这不是简单的命令所能解决的。法官要辩别真假、虚伪,就要善于驾驭庭审,正确的认定证据和事实。驾驭庭审犹如布阵,要指挥得当有方,不能自乱阵脚。任你千变万化,我有一定之规。法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做出最后陈述。然后,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查明法律事实。经合议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文书。法官要善于利用政治智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要采取发散性思维,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要不畏困难,理清思路,化繁为简,巧用敏锐的思辨,积极地与委托人一起,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律师要不失时机的将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从而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降低败诉的损失。律师要善于发现对方证据的缺失与瑕疵,展开积极地进攻、辩论,从而取得有利于己方的效果,或者阻却对方取胜的可能性与机会。律师还要善于引导司法人员、仲裁员查清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协助法官、仲裁员正确的适用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或人权。
子曰:加我数载,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孔子五十岁开始学习周易,以此达到其认识世界的制高点。这是孔子对周易所讲辩证法的肯定,并通过其批注而使易的哲理明晰而升华。笔者借此自勉,并作为新从业的自励。研习刑法理论之人,一定要精通哲学,特别是唯物辩证法。不然,对刑法阶层理论的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非难可能性,都是难以深刻理解的。我国刑法理论处在大变革时期,我愿融入其中再研刑法,讨教于大师。倘能因此推动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亦不为憾,足矣。(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高级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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