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金亚太梁克秀律师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赵某某担任辩护人

浏览量:时间:2019-01-08

 

金亚太梁克秀律师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赵某某担任辩护人

2018年10月24日,安徽金亚太高级律师梁克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赵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赵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梁克秀律师于2018年10月25日对赵某某进行了会见,并和包河区公安分局办案警察对案情进行了了解。在此基础上依法向包河区检察院为赵某某羁押问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关于赵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亚律刑字第   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梁克秀律师、冯贵祥实习律师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经依法会见赵某某,并经与其家属沟通了解,认为(1)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2)赵某某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对赵某某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建议贵院决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现依法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的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已经收集固定。

第二,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赵某某涉嫌的犯罪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辩护人认为,既然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相对固定,对赵某某不予羁押将不会妨碍案件刑事侦查。同时杨乐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详见下文阐述),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侵害。因此,辩护人认为杨乐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

二、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规定》第18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三)过失犯罪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具有悔罪表现,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辩护人会见情况,结合案件材料,可以发现,赵某某自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曾有过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前后一致,不曾翻供。这也可以反映出赵某某确有悔罪表现。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并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一旦离开羁押场所,就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或者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某本人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也不会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本案之前无前科,行为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第三,案涉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据赵某某称,其仅仅负责部分销售,核心技术、办公场地、软件等都由他人提供,与赵某某无关。据此,辩护人认为即使赵某某最后被判刑,也应当属于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故无羁押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此,辩护人认为,经综合考量,赵某某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第2条、第7条、第13条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意见,望贵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时予以考虑,对赵某某依法决定不予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克秀律师

冯贵祥实习

2018年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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