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模宰客"行为涉及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三种情形
浏览量:时间:2018-12-25
“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不能千篇一律地用一个罪名去套所有的“吊模宰客”犯罪,要严格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分析行为特征以及与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契合度。根据行为暴力升级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涉及下列犯罪:
1.诈骗罪。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这是其定性的关键行为特如安排女青年主动搭识男性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害人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受到人身威胁,仅是财产受到侵害。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2.强迫交易罪。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屏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3.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提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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