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思考
浏览量:时间:2018-12-2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金亚太律师袁长伦
众所周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措施逐渐增强,有力地推进了诚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提高了拒执罪的法定刑,威慑作用更加明显。由此,也引发了专家、学者对拒执罪的入罪条件、出罪理由,进行了更深入地思考。下面,我想就此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隐含的时间节点、主体、对象、行为、情节严重。
1、隐含的时间节点 拒执罪的拒不执行,有其特殊的含义,而不是广义的拒不履行,应避免扩大解释,防止扩大打击范围。如果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就是拒不履行,此时不应列入入罪的时间范围。而拒不执行,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或者执行机关的监督执行,如禁止令的执行,从业禁止的执行。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成为拒不执行呢?当然是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限期履行义务时。逾期不履行的,才是拒不执行。这从被执行人这一词语,就可以看出时间节点来。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什么时间叫被执行人,当然是在执行立案已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之后。这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早时间节点。
2、犯罪主体 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执行担保人、其他帮助人、教唆人。
3、对象 判决、裁定以及转化的裁定;禁止令以及从业禁止。
4、行为 不作为和作为。不作为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作为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未经允许,隐藏、转移责任财产,增加财产上负担,处置责任财产而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执行担保人擅自处分担保财产,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其他人帮助转移责任财产等行为。
5、情节严重 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效力,公然对抗执行权力,严重妨害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违法性 要考虑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如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用未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财产,正常的清偿债务等。
三、有责性 考虑是否存在能够排除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拒不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构建和谐、诚信社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裁判效力及执行公信力,是本条的立法宗旨。但在打击老赖及其协助人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人权,防止打击范围扩大化。(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高级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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