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刘运坤、刘宜林律师成功办理一起两罪辩一罪并被判缓刑案件
浏览量:时间:2018-12-08
承办律师:刘运坤、刘宜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侦查表明,李某为某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协警,自2016年7月以来,接受同所其他协警刘某、董某、王某委托,先后为他人违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明,共计收受2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受贿罪,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刘运坤、刘宜林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查阅大量类似案例、提交多分法律意见书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认定李某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一罪并成立自首。加之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适用缓刑,使羁押近一年零四个月的当事人重获自由。我所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专业素养,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可!
一、第一时间会见,动员认罪悔罪
2017年8月,刘运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与家属做了充分沟通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并告知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如何发现立功线索等。会见了解到,当事人李某曾受他人委托违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明,并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受他人相应的好处费。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当事人已经将主要犯罪事实供述,但由于侦查工作尚待深入,违规办理证件的数量、收受钱款的具体总数额,公安机关也尚未查清,当事人也因日久而记忆模糊。律师分析认为,鉴于该案在证件传输、款项的支付等方面均有客观电子证据,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继续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尽量回忆办理证件的数量和收受钱款的具体路径、数额,帮助查清案情,争取从宽处罚。当事人当即表示一定真诚认罪悔罪,争取好的量刑态度。
二、及时沟通办案机关,积极申请退赃
在当事人积极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律师建议由当事人自书《悔过书》,同时积极申请全额退赃,获得同意后。律师及时与家属联系,商讨退赃的具体事宜。之后,律师协助家属先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多次联系,提交退赃申请,要求提前全额退赃,但由于相关机关的账户管理原因,一度没有成功,直至案件进入法院阶段,才得以退赃成功。在庭审中,律师将退赃单据作为辩方证据当庭提交,再次表达当事人主动退赃、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深度挖掘控方证据,论证构成自首
会见中当事人告知,在被公安机关刑警部门开展问话之前,该公安机关的纪委部门已经找其谈话,那时已经主动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是案卷中并无纪委的谈话笔录。公安机关刑警部门让其到案的方式是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补签了传唤证。同时,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材料的归案说明中表述,该案中当事人李某系经传唤到案。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全案所有当事人仅认定三人构成自首,并不包括当事人李某。鉴于此,我所律师刘运坤律师经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的的条件有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庭审认罪。后两个条件已经具备,关键是如何证明主动到案。同时,刘运坤律师还注意到,在案卷材料李某的讯问笔录首页部分有“我们是某某公安局某某分局纪委民警”字样,说明该份刑警部门的笔录,很可能来源于纪委,因此更加确信了当事人李某所言。上述有利证据,侦查机关并未提交,如何挖掘现有证据予以论证,成了摆在眼前的一大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调取纪委、刑警大队致电当事人的电话记录,由于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只保存6个月,考虑调取的时间已经距离案发时间近一年,移动公司的该记录早已删除;其次想到的是申请调取当时纪委谈话笔录,但鉴于该份笔录并未附卷,申请调取很可能没有结果;经反复思考认为,在控方指控作为收款路径的犯罪工具当事人手机中,一定保留有纪委、刑警部门通知当事人到案的通话记录,因为自当事人被抓获至今,该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手机的数据就定格在案发被抓之时,再无其他通话将先前记录覆盖。申请从手机中调取应为可行之道。庭审中,辩护律师在举证阶段提出了在控方证据清单中有该项有利证据的主张,后经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出具了相关补充说明,法院终认定李某构成自首。
四、依据证据、法理,论证构成一罪
该案公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部分退至公安机关,一部分退至监察委,监察委遂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根据两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贿罪提起公诉。我所律师经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发现,与该案相似的案件各个法院有的判决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有判决成立受贿罪,还有判成立滥用职权罪,但没有判处既成立职务犯罪又成立普通犯罪的案例。庭审中,辩护律师发表了标题:《公诉机关的指控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辩护词,从禁止重复评价和牵连犯两个角度论证了仅成立一罪,庭后经与法官继续沟通,再次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受贿罪一罪判处。
尘埃落定,当事人重获自由,得益于公安、检察、法院的公正执法和坚守正义,作为律师,我们也甚感欣慰。但回望本案的辩护,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及时调取通话记录,而非等到在法院阶段。面对案件,我们从未懈怠。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关涉当事人荣誉、自由乃至生命,关涉当事人个人甚至很多亲属的信任和重托。我们唯有将自己的灵魂和信仰倾注于每一个案件,打造一个个成功辩护的丰碑,才能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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