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首犯脱黑辩护无一成功——涉黑案脱黑、财产刑量刑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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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首犯脱黑辩护无一成功
——涉黑案脱黑、财产刑量刑大数据报告
【出品单位】: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报告撰写人】:
徐达妃,金亚太刑辩分所律师
周一鸣,金亚太刑辩分所实习律师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黑;第一被告量刑;财产刑;2018年度;
目录
一、检索背景
二、总体案件情况统计
三、脱黑案例简况
四、判决中认定身份降级案例简况
五、涉案人员主刑判决情况
六、涉案财产刑判决统表
七、结语
一、检索背景
2018年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即201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号文件施行,为了解在此形势下,各地各级法院对检察院指控涉黑案件的裁判情况,笔者特检索2018年所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并围绕“脱黑、第一被告主刑、财产刑”三要素进行案件信息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二、总体案件情况统计
笔者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8.1.1;刑事;判决”搜索关键词,截止日期至2018年11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出现结果113条。
(图一)
在无讼官网中进行搜索,出现结果220条,经笔者仔细对比裁判文书网与无诉官网全部搜索结果案件信息,发现无诉中案例素材包含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故本检索报告以无诉官网检索结果为依据。
(图二)
经一一梳理无诉案例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与判决情况,筛选其中无关联度案例(诸如:累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重复案例等),符合本数据检索报告的有效案例共计46条。
三、脱黑案例简况
1.脱黑案件占比
在46个检察院指控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共有涉案当事人130人,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12人,占比9%。但这12人被指控的罪名均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说所有被指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被告人无一人脱黑。
(图三)
2.各个省份脱黑案件比例
河南省9人; 浙江省1人; 江西省1人; 广东省1人;
(图四)
3.2018年各月份指控涉黑案脱黑人数情况
(图五)
4.脱黑案件基本信息
1(2017)浙0327刑初801号,苍南县法院,池长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裁判理由:基于符合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行为特征的事实提出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恰当;
2(2018)赣06刑再1号,鹰潭市中级法院,翁艳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只与部分该组织成员合作开设赌场行为,并未参加该犯罪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2018)豫01刑终293号,郑州市中级法院,于兴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裁判理由:原因未在判决书中有任何载明;
4(2018)粤1322刑初257号,博罗县法院,田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仅证明其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一般犯罪行为,并无证据证实其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因此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5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张素玲,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6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叶美英,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7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朱爱勤,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8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刘传玲,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9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杨桂芝,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10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陈登平,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11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贾艳玲,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12 (2017)豫14刑终289号,商丘市中级法院,木玉霞,一审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改判不成立。
裁判理由: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四、判决中认定身份降级案例简况
46起共计130人涉黑指控中,仅有二人最终判决身份由组织、领导者降为参加者,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1 (2018)鲁1326刑初207号,平邑县法院,王蕾,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降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王蕾主要负责财务管理事务,直接参与的组织犯罪相对较少,让其对所有组织犯罪承担责任亦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 (2018)鲁1326刑初207号,平邑县法院,王群,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降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王群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本案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的部分组织犯罪事实明显是为了王海龙的利益实施,王群并未参与,如果认定王群为组织领导者,并让其对所有组织犯罪承担责任违背罪责刑一致的原则;
五、涉案人员主刑判决情况
(图六)
六、涉案财产刑判决统表
(图七)
七、判决第一被告人财产刑量刑梳理
截止至2018年11月26日,全国范围内46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中,判决第一被告人附加刑为财产刑的有25起。
(图八)
(一)上述25起判决中,判决第一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有5起:
判决第一被告人附加刑为没收财产的判决有3起,其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有2起(主刑量刑分别为十三年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判决有1起(主刑量刑为十二年);
判决第一被告人附加刑为罚金的判决有2起,其中并处罚金1000万元的判决有1起(主刑量刑为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1起(主刑量刑为七年)。
(二)上述25起判决中,判处第一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有20起:
主刑量刑在三至七年的判决有7起,除1起判决判处第一被告人罚金50万元(主刑量刑为三年六个月),其余6起判决判处的罚金金额皆在6万元以下;
主刑量刑在一至三年的判决有11起,判处第一被告人的罚金金额平均为0.9万元;
主刑量刑在一年以下的判决有2起,分别判处第一被告人罚金1万元(主刑有期徒刑10个月)和0.5万元(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小结
1、全国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附加刑为财产刑的涉黑案件判决有25起,占涉黑案件判决总数量的54.35%,超过半数的涉黑案件判决对第一被告人并处了财产刑的附加刑。
2、判处第一被告人没收财产的判决有3起,占涉黑案件附加刑为财产刑的判决总数的12%;判处第一被告人罚金的判决有22起,占比88%;判处罚金金额在1万至10万的判决数量超过涉黑案件附加刑为财产刑的判决总数的一半,占比52%。
3、判决第一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5起判决中,判处没收财产的有3起,占比60%(其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2起,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1起);判处罚金的2起,占比40%;判处财产刑金额皆在10万元以上。
4、判决第一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0起判决中,除1起判处的罚金金额为50万元,判处财产刑金额多数在10万元以下。
八、结语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1、截止至2018.11.26,全国法院判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数量上共46起;
2、46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中,其中第一被告无一人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黑成功;
3、12人脱黑、2人降级案均有律师介入;
4、本罪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低,对于较为集中的“被告人主观目的上、行为上均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辩护观点,法院多不予采信;
5、就脱黑成功案例来看,目前脱黑判决的重点多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入手。
6、超过半数的涉黑案件判决对第一被告人判处了财产刑的附加刑;
7、判决第一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处财产刑的判决中,判处没收财产的占比60%,判处财产刑金额皆在10万元以上;
8、判决第一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处财产刑的判决中,除1起判处的罚金金额为50万元,判处财产刑金额多数在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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