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去报案,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浏览量:时间:2018-11-30
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第一反应就是去报案,可是现实中有很多人去报案却被公安拒之门外,受害人往往不知所措,或者一次次信访却解决不了问题,这篇文章是作者代理刑事报案、举报案件的经验总结,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存疑、财产犯罪财产价值鉴定存疑的案件以及其它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和大家讨论交流。
一、刑事报案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比如有人借了高利贷还不上钱,眼看还款日期到了从网上看到放贷人大都是黑社会,担心自己安全收到威胁而报案,公安是不管的;
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问题,比如山东省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3000元,很多人一咨询律师达不到立案标准,就灰心丧气觉得报警没用钱要不回来了,可不要这样,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也应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二、报案后公安不予受理怎么办?
最气人的情况,是公安根本不受理,说不了两句话直接打发出去了,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即便你报案的不是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应该受理,注意受理不等于立案,公安是受理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不过现实中公安对于不想立案的案件一般都不受理,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是让公安受理案件,先受理再走下一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一定记得索要回执,以后有用!
三、公安受理后不立案怎么办?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
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不过,现实中,公安会把皮球踢给当事人:“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你去哪里哪里报案吧!"
公安机关一旦这么说,我们可以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去当地公安认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建议两条路都试试,不要非要在当地报案。
如果两个公安机关互相踢皮球,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
第二类,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哪个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各类案件重点不同,具体案情也千姿百态,我这里提供一般的程序规范,在实践中还涉及到立案的很多具体问题,比如我们有一起违法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卷了钱跑路的案子,发包方、几层承包方、包工头工人都是受害人,发包方一边顶着工人要钱的压力一边报案,结果以诈骗报案被驳回,以职务侵占报案被驳回、以合同诈骗报案被驳回、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被驳回,以私刻公章报案立上了但却只立了一个治安案件,走投无路委托律师,我们分析后选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新立案,联合公安、建委、人社局解决了问题。
四、公安和检察院都不受理怎么办
公安和检察院都不受理,就要走刑事自诉程序了。刑事自诉程序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只能受害人自己起诉,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限于侮辱、诽谤、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第二类就是公安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这时需要你亲自站出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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