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
浏览量:时间:2018-11-13
全国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报告撰写人】:夏炀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井方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词】:“取保率”70%;“缓刑率”65%;捏造债权债务;实际施工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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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总体案件情况统计
二、 时间分布统计
三、 地区分布统计
四、 强制措施情况统计
五、 量刑情况统计
六、 行为手段统计
七、 特定身份人犯罪统计
八、 案发情况统计
九、 结语
一、 总体案件情况统计
本大数据报告统计依据为198份相关判决,检索网站为无讼案例网,检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检索范围为全国,检索关键词为“虚假诉讼罪”。
从本次检索结果来看,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本罪至2018年10月,全国共有相关案例198份,其中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判决165份,占总数据量的85%。同时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利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其中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判决16份占比8%,诈骗罪的判决也有8份占比4%。可见,实务中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界限存在一定争议,诈骗罪也是与虚假诉讼罪难解难分的罪名,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原则值得研究。
二、 时间分布统计
该部分统计,只统计165份虚假诉讼罪判决。由于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因此,2015年适用该罪名的判决相对较少,只有6件。自2016年开始,判决数量明显增多,2016年43份判决,2017年91份判决。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2017年判决中,很多判决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
三、 地区分布统计
全国共有23个省份有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其中浙江54份,江苏20份,辽宁13份,河南12份,山东10份,其余省份判决均在10份以下。浙江省虚假诉讼高发同时司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能力以及打击力度都领先其他地区。
四、 强制措施情况统计
在165份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中,一共涉及自然人被告人394名,其中120人被逮捕,其余274人均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虚假诉讼罪的逮捕率为30%,而70%的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本罪的取保率(包括监视居住)相对较高。
五、 量刑情况统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本罪主要量刑区间在3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率成为有必要统计的项目,同时本罪可以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本报告统计了有期徒刑率以及缓刑适用率(包括管制、单处罚金、免处以及无罪)。下图显示,在394名自然人被告人中有14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254人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免处、无罪。实刑率为36%,“缓刑”率为6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165份虚假诉讼罪判决中,有两份无罪判决,无罪率为0.5%。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刚刚实施,在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任何指导性意见,因此各地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较为慎重,165份判决中仅有一份判决认定情节严重。
六、 行为手段统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9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手段,本报告对比司法解释对165份判决中的行为手段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从捏造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捏造债权债务因最简单从而成为罪高发的犯罪手段。司法解释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和与他人串通捏造其他法律关系的行为放在一起,由于该项即包含单方欺诈和与他人串通型欺诈,又包含捏造多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该项数据最高。
多起案件为实际施工人为多获得工程款或者工程款被冻结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有大量案件系被告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因此,从实施以上行为的群体来看,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因债务缠身的民事被告成为实施这些行为的高发群体。
七、 特定身份人犯罪情况统计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因此任何人实施了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本罪责任要件又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均构成本罪。律师作为经常与诉讼行为打交道的群体,触犯该罪的风险较高,有必要对律师构成本罪的情况进行统计。根据165份判决书中披露的内容来看,有3名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处以刑罚,其中一人为实习律师。有4名法律工作者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处以刑罚。同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加处罚,我们注意到,有一份判决书中披露了其中一名被告人为司法工作人员,系法院司法警察。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应当守住法律底线、职业道德底线,不能与当事人共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谨防被人利用,注意甄别可能的虚假诉讼行为。作为律师需要重点审核过于简单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资产状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利用律师的行为进行违法行为,同时做好告知笔录,规避风险。
八、 案发情况统计
对于各类虚假诉讼行为如何案发的,从最初受理机关来看,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以及受理被害人申诉从而案发的案件有22起,被害人向检察院控告的案件有3起,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的有11起。这样的数据反映出,法院作为诉讼行为的受理机关,对于什么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判断能力最强,因此法院是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主战场。需要说明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最初的立案罪名并非虚假诉讼罪,有些是诈骗罪立案,有些是妨害作证罪立案,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于诉讼行为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把握不如业务熟练的法院准确。在民事诉讼中揭露对方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向法院进行申诉属于最直接,效率最高的方式,这样的结果给律师代理虚假诉讼被害人控告带来一定的启示。
九、 结语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虚假诉讼罪作为新设罪名,自2015年以来呈逐年增多趋势;在案件分布区域上没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唯独浙江省案件量“遥遥领先”;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名有着难解难分的“纠葛”;其“取保”率较高,达到了70%,而在量刑时“缓刑”的适用率同样高达64%;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最容易被捏造的法律关系,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因债务缠身的民事被告等群体成为实施虚假诉讼的高发人群;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守住底线,甄别虚假,规避风险;在代理虚假诉讼被害人控告案件中法院成为控告在罪最为直接、高效的控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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