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重庆万州轿车司机的罪与刑

浏览量:时间:2018-10-28

作者:丁大龙律师

最新消息,小轿车是正常行驶,是公共汽车越过中心线撞击小轿车然后失控坠桥。车上初步查明有十多名乘客。那么这样的话,小轿车女司机应该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原文中讨论罪刑的方法和思路不变,结果是需要变更的,为防误导读者,这里注明。

原文:刷微博惊闻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桥的特大交通事故,目前死伤不明,很久没发生这么令人痛心的事情了,不知道公交上到底有多少人,希望遇难者能够少一些吧。

事发之后,大家对于红色轿车驾驶员的罪责刑问题比较关注,笔者对此进行一些分析。目前该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尚未划分,为便于分析,暂定其为主责。

对于该轿车司机来说,她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三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我们来逐步进行分析,看女司机可能会被定什么罪、判什么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我们先来分析女司机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平心而论,这样的案件往往都是过失犯罪。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某种危害后果,而积极追求并促成结果的发生,比如拿刀砍人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但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是说结果发生不发生我都可以接受、都无所谓,将婴儿装在篮子里顺水飘走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

而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比如医生忘了给病人做青霉素皮试直接注射,导致其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料到了,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比如有家长拉着孩子的手往悬崖下垂放闹着玩,结果一时失手把孩子摔下去。

故意和过失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不是排斥的。排斥就是过失犯罪,不排斥就是故意犯罪。一般交通肇事人对结果都是排斥的,不想要结果发生。这种心态是可以通过行为来反映的。

答主看了一下现场图片,小红车后边是有刹车印的,当然不知道这个刹车印是司机刹车导致的还是别的原因导致的,但我个人是倾向于小红车司机是过失犯罪的。

如果是过失犯罪,我们就可以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选项。剩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不可能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如果适用该罪名,应该在三到七年之间量刑,就目前的案情来看,应该是靠七年多一些。

交通肇事罪同样,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如果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应该在三到七年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这两个罪名的处罚是差不多的,而且都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不大,适用于这个事件都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效果。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来看,最终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在三到七年之间从重处罚。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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