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危险驾驶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直接逮捕
浏览量:时间:2018-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因此在危险驾驶罪中不具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制措施,除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犯最高法定刑为拘役的犯罪嫌疑人、人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依法逮捕。”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比较分析,刑事讼法关于逮捕条件在修改前后没有大的变化(修改后不含监视居住)。根摇述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缺一不可。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是拘役,是刑法中唯一不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也就成为唯一不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罪名。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速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予以逮捕”。该两款规定是否受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限制,即只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才可以逮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措施规定中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速捕必需的前提条件,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速捕对刑罚的要求,应当绝对排除适用速捕措施。否定意见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措施的规定中明确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但刑事诉讼法在规定适用速捕措施的条件之前,已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中明确了违反该两种强制措施的,可以予以速捕,故对危险驾驶罪可以有条件地适用逮捕措施,即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均可对其予以逮捕。我们同意否定意见的观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均未限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才可以予以逮捕。另外,从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速捕”。因此,不管是适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是适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均可予以逮捕。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能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对被取保候审者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因此,在危险驾驶案件中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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