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浏览量:时间:2018-08-30

 

一、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 一) 两罪的主要区别。交通肇事罪属于最常见最典型的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罪状表述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即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但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法定的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 二) 对交通肇事罪的影响。表面上,刑法修正案(八)仅在交通肇事罪之后增设危险驾驶罪作为该条之一,此前,理论上基本一致地认为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实际上,因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交通肇事罪发生了变化。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衍变为两种类型: 第一, 纯粹过失犯, 即不牵连任何危险驾驶行为的交通肇事罪。举例来说,非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这都属于纯粹过失犯。第二,当一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后者刑罚重于前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时交通肇事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因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若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交通肇事罪时,  行为人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则为过失,形成结果加重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逃逸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就出现了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的情形,而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升格法定刑的条件,危险驾驶的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前者重于后者,根据从重原则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 两罪概念与定义上的差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从以上两个定义中不难看出,交通肇事罪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产生该罪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是以危险的方法实施的。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 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为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一种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它强调的是采取危险的手段,其产生了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该罪是危险犯,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只要存在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即可。

经对比分析后发现,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驾驶行为, 它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其目的与动机也都是为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 二) 两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

1、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是一种经刑法特定化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的主体在行为前对其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往往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但两罪都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

2、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两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数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从结果上看是相同的,但区别也很明显,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方面,看驾驶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的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主观心态为故意。如某人对工作、生活不满,驾驶车辆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然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若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可能两罪不难区分,但如若行为人是间接故意,可能就难以做出划分。在实践中,往往在驾驶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上缺乏判断的标准,故很难在定罪上做出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判断。

4、 两罪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刑法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没有这一要求,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既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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