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侵害者的生命安全,侵害人的生命也是可以付出的代价!
浏览量:时间:2018-08-29
作者:丁大龙律师
8月27日晚9时30分左右,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口发生一起轻微碰擦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在违法变道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宝马车上一名乘客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辱骂殴打,之后拿出一把砍刀对其进行砍杀。在砍杀过程中,刀子掉落,电动车驾驶员抢到刀子对行凶者进行反杀,最终导致行凶者死亡的后果。
笔者认真观看了这段视频,我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关于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很简单,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也就是刑法学上讲的特殊防卫,大家习惯称之为无限防卫。
本案中,事发是因为轿车违法变道顶到白衣男子的电瓶车之后,白衣男将电瓶车停到路边等待协商处理事故。驾驶员及黑衣女子还是比较克制的,在花臂哥出来殴打白衣男时还象征性拦一下。白衣男子对事件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一分多钟的殴打过程中,白衣男子基本没有还手,全程都处于一种躲避的状态,对事件的激化也没有责任。
然后花臂哥从车上拿下一把刀来对白衣男进行砍杀。在这个情况下,花臂哥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了,对此,白衣男是完全有权实施正当防卫的。
在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最关键的问题时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很多朋友对“正在进行”存在很大误解,之前在讨论正当防卫问题时,甚至有人说过,在被强奸时,插入时可以防卫,拔出时就不可以了。听的人真是一脸黑线。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是在一个犯罪故意统辖下,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终处于受害状态,就属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比如本案中,花臂哥在砍杀过程中,刀子掉在地上,有人问这个情况还算不算花臂哥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自然是不算的。
首先,刀子掉落并不是花臂哥主观意志控制下自动将刀子扔掉停止实施砍杀行为,而是刀子在砍杀过程中无意掉落,花臂哥没有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其次,刀子掉落之后,白衣男与花臂哥同时去地上抢刀子,只不过白衣男离刀子更近,才先于花臂哥拿到刀子。花臂哥的行为也充分表明,其并未放弃砍杀他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刀子拿到手里,他还是会继续实施犯罪。犯罪行为从未停止,白衣男的人身安全始终处于被危害的境况中。
所以,这个案件认定白衣男构成正当防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防卫是否过当
在确定白衣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之后,我们还要讨论下其行为是否过当,尤其是视频中显示白衣男拿到刀子砍了几刀之后,花臂哥逃跑,白衣男还有追砍行为,对这个进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说观点,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同样不算过当。正如上文所说,犯罪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同样,防卫行为也不能割裂。白衣男的行为从一开始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状态,其主观上是想要通过伤害侵害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这个主观故意一直统辖着他的行为。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讲白了就是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会继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谁也无权要求他停止防卫行为。
评价其人身安全是否属于免受继续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花臂哥是否会停止继续侵害,第二是看花臂哥是否有能力继续侵害。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他人阻拦还是白衣男的忍让,都不能阻止花臂哥实施侵害行为。甚至刀子掉落之后,花臂哥仍然有与白衣男抢夺刀子的行为,所以,从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判断,花臂哥绝不可能主动停止实施侵害。
那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白衣男就只能让他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了。从视频中来看,花臂哥在白衣男追砍过程中,是完全具有继续侵害的能力的,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公安公布的法医学鉴定来进行判断。但法不强人所难,只要白衣男在防卫过程中,花臂哥始终具有侵害能力,那谁也没有资格要求处于那个情境下的白衣男专业且精准地判断自己是不是已经安全了。
所以,单从视频来看,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并未过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告诉所有人,如果有人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此时为了保护被侵害者,侵害人的生命是可以付出的代价。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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