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成功取保
浏览量:时间:2018-07-31
2018年7月19日,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朱会平律师接受许某川家事的委托开始介入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接受委托后的当天下午,朱会平律师便驱车约600公里前往案发地山东省泗水县会见并了解案情,次日凌晨3点到达。
经了解,许某川系某矿场挖掘机驾驶员,2018年7月10日在泗水县国土部门因他人举报到现场核实情况时,被泗水县公安带着,次日被刑事拘留。朱会平律师到达案发地后,首先前往涉案矿场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开采范围、越界开采地点及许某川在矿场工作情况等,随后前往泗水县看守所会见许某川,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
会见后,朱会平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川应当属于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追诉,随即与公安机关沟通。朱会平律师向公安机关口头说明理由后,公安机关则表示许某川仍有犯罪嫌疑,将继续羁押并可能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朱会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滥用刑事手段,决定向检察院申诉。2018年7月20日下午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控申部门沟通后驱车返程。
2018年7月21日,朱会平律师拟定《关于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关于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案申诉书》分别递交泗水县公安局和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朱会平律师的不断沟通和申诉下,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下一步将与办案机关沟通,请求撤销本案,希望能够取得好的结果。
(朱会平律师,安徽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
附:《关于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案申诉书》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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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川涉嫌非法采矿案的申诉书
致尊敬的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川的委托,指派朱会平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许某川后,认为许某川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故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够对泗水县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不具有犯罪故意而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本案在非法采矿的诸多形态中属于“越界开采”,也就是说,如果要指控当事人构成“越界”的非法采矿罪,那么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越界而继续实施。犯罪嫌疑人许某川并不知晓自己的开采行为已经越界,不具有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首先,当事人来自安徽省,并非当地村民,亦非矿山的生产管理人,并不知晓自己开采的区域已越界。根据会见,当事人表示其开采地点、工作的内容均由矿山生产管理人“老柯”指定,当事人均是按照指令驾驶挖掘机进行开采作业,并不知晓“老柯”指定开采的地点属于越界开采,该部分内容与同案犯许川川的高度一致,可信度较高。其次,根据当事人介绍,在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时,当被执法人员问及是否知晓自己是越界开采时,当事人的回答是并不知道自己有越界开采的行为,如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携带并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应当能够收集到相关证据。
许某川虽然可能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此并不知情,其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只是按照矿山生产管理人“老柯”的指令进行开采,缺乏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
二、许某川属于受雇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于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许某川是在矿山专门负责驾驶挖掘机进行开采或者装载作业的劳务人员,受雇于挖掘机老板,并不直接受雇于矿山,其工作内容和地点均由矿山生产管理人“老柯”安排,且仅领取挖掘机操作员正常的固定工资,并不参与任何利润分成,同时没有因非法采矿受过任何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许某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不应当对受雇于矿山的劳务人员许某川刑事立案。
综上,辩护人认为许某川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贵院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集到犯罪嫌疑人许某川犯罪的证据,如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川涉嫌犯罪,恳请贵院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撤销对许某川的刑事立案。
此致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朱会平
2018 年7月21日
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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