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辩护人如何反驳公诉人的不当发言

浏览量:时间:2018-07-31

在刑事诉讼的法庭上,控辩双方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展开辩论,双方之间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各有攻防,在进行充分的对抗后,再由法官居中独立审判,决定胜负,可谓是理想的控辩审刑事诉讼结构。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公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工作的重心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在法庭上往往十分强势,有时欲达目的会不择手段,不顾尺度,使用一些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则的错误语言。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何简短、有力、具有针对性地反驳公诉人庭审上的不当发言就变得十分关键。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公诉人越俎代庖认定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是否有罪,决定权在法院,而公诉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不是越俎代庖认定被告人有罪。比如: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会说:“犯人xxx,本公诉人依法向你讯问,希望你向法庭如实回答”、“被告人xxx,你如果没有罪,本公诉人会对你提起公诉吗”、“被告人xxx,不管你承不承认,你都构成犯罪了,公诉人还是希望你老实点”等等。

这显然是有罪推定思想在作怪,违反了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在法庭不加以制止的情况下,指望被告人自己反驳公诉人是不现实的,这时只能依靠辩护人及时提醒法庭注意公诉人的发言不当。比如,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我反对!尊敬的审判长,刚刚公诉人的发言体现的是有罪推定思想,违反刑事诉讼规则,请法庭予以制止”、“请合议庭注意提醒公诉人发言的准确性和恰当性”、“审判长,公诉人越权行使审判权,请予以制止”等等,通过这种临场的反驳,让公诉人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使其充分遵守法庭规则。

二、错误发问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各地司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办案陋习严重,庭审上惯用一些所谓的“管用的”硬招儿。比如:“xxx,你说这事儿不是你干的,好,那公诉人问你,这事儿是谁干的?”、“xxx,你说不知道谁干的,你不知道谁知道?”、“xxx,当时在案发现场你为什么拿着凶器刺向被害人?”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也是一条重要的诉讼规则,《刑诉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实践中,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很多言论就涉嫌让被告人自证其罪。比如前述的几个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几乎是一个封闭式的提问,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空间,这种提问不仅具有强迫性和诱导性,而且对于经历庭审的被告人来说,也会严重冲击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作出不自愿、不真实的供述。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在法庭上应当及时提醒合议庭注意,如:“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涉嫌诱导性发问,请予以制止”、“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属让被告人自证其罪,违反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请予以制止”、“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带有强迫性,未充分尊重被告人,做到理性文明,请法庭提醒”等等,通过这种及时高效的提醒,引起法庭的重视,使法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免整个庭审节奏完全偏向于某一方,最终产生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果。

三、公诉人发言态度强硬,缺乏克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公诉人出庭时,态度蛮横,毫不留情,尤其是一些年级大,资格老的公诉人,常年养下来的办案习惯难以更改,不注重司法文明的现象较为突出。比如:“xxx,本公诉人给你最后一次机会,再不说就向法庭建议对你从重从严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疑问过于弱智,公诉人懒得回答,不予以答辩”、“被告人就算你不认罪,公诉人照样可以定你的罪,你不服的话就上诉好了”、“本公诉人有二十年的办案经验,从未出错,辩护人多虑了”、“辩护人的思路很奇怪,简直就是个法盲”等等。

法庭是一个严肃、庄重、公平公正的场合,任何一位庭审参与人,甚至包括庭下的旁听人员,都应当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任法庭,而不是在庭上毫无克制、口无遮拦,发表一些过于强硬,缺乏克制的言论。像这种比较明显的不尊重法庭、不尊重对方的言论,一般情况下,法庭都会给予及时的制止,但是,有时法官会囿于情面,选择对公诉人的不当言论“网开一面”,不予深究。这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时应该意志坚定,沉着冷静,有理有节地对公诉人的不当言论进行一一驳斥,如:“审判长,公诉人刚刚的发言体现的是强权思维,十分不妥,请法庭酌情处理”、“审判长,公诉人的发言未能充分尊重法庭,尊重辩护人,请法庭予以制止”、“审判长,公诉人未就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正面的回应,请法庭提醒公诉人注意庭审态度”、“审判长,公诉人故意破坏良好的庭审氛围,影响庭审的有序进行,请法庭斟酌”等等。这一类的发言主要影响的是整个庭审氛围,辩护人有义务配合法庭,保证整个庭审能够规范有序进行,因此,对于影响庭审氛围,干扰庭审秩序的行为,辩护人也应当义不容辞,态度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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