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传销案件的有效辩护和代理(下)
浏览量:时间:2018-06-10
传销案件的有效辩护和代理(下)
刘运坤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机构有组织犯罪业务部主任、前合肥公安
四、传销案件辩护工作的实施
辩护工作的实施过程,是将宏观的辩护思路细化为微观的具体举措、分步实施的过程,是将整体辩护思路与各个阶段辩护工作不断契合的过程。这一过程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三大阶段的工作。今天,想就接案谈判、会见、取保、立功、阅卷、庭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体会:
(一)传销案件的接案谈判
接案谈判不是辩护的核心环节,但它却是上游环节。若无缘参与,就不能领略辩护的魅力,更谈不上在辩护中学习辩护,在辩护中提高辩护。 传销案件的接案谈判工作有一般案件的共性问题,也有其个性特点。对此,我的体会如下:
1.整体解答问题,系统提供方案
接案谈判时,可以让委托人先行陈述案情,做好记录记录,但不要单个回答,可待其陈述完毕后,整体地、全面地分析案情,依据不同人员地位作用,系统提供辩护方案,包括前面已经提到的行为性质之辩、主体身份之辩、层级人数金额之辩、主从犯之辩等,并进行专业、连贯、有条理的表达。在这一过程中注重体现我们的法律专业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缜密的思辨能力。尽量避免单一、零散、无序地解答问题。
2.注重语言的转化过程
接案过程中的语言转化包括两个方面:专业语言到生活语言的转化;静态文字到动态语言的转化。
我们需要注重将法律专业语言转化为生活语言。鉴于委托人的法律知识有限,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方案时用两种语言方式进行沟通,即先用专业语言,之后将专业语言转化成委托人能够听懂的生活语言。这样让当事人理解,与当事人产生共振,从而提高接案成功率。
- 要注重静态文字到动态语言转化,注重从“写”、从“读”到“讲”的转化。我们接案之前一定会做功课,做知识储备,收集整理汇总相关的知识。但值得注意是,整理的知识一定要达到能够流畅、系统表达的熟练程度,也就是你需要能够和当事人说出您的整体思路,并能够应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这需要充分的准备,如果没有准备好,建议寻找理由,推迟见面。
3.动员共同委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涉众型犯罪,传销案件的涉案人员之间往往亲戚、朋友关系,通常他们均有愿望聘请律师,这为共同委托提供了前提。对于传销案件,团队辩护有哪些优势?在会见时可以同步推进,在阅卷时可以彼此分工,申请取保时可以整体分析,在庭审辩护时可以互为照应。谈判律师要将团队辩护的这些优势,充分展示给当事人家属,以动员共同委托。
4.非正常请求的应对
传销案件的委托人往往会问,律师与办案人是否熟悉,能否找关系疏通案件。对于这类非正常请求,如果我们直接作出否定的回答,一定会影响接案,但如果直接作出肯定回答,我们可能会涉嫌欺诈或违规、违法。我们需要跳出问题本身,进行侧面回应。比如:我们可以说,我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与相关的办案部门沟通是畅通的,可以通过沟通来争取办案人员对我们辩护意见的充分重视。我们沟通,但不可以勾兑。如果,我们提出非法请求、违法办案,不但会害了办案人员,也会害了律师,最终也会害了当事人。在此,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找关系被骗取财物的案例:徐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和本所另一名律师,通过辩护工作不起诉决定书都下来了,才知道当事人因为找关系被中间人骗30多万。还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家属被骗50多万,对案件没有任何帮助。
5.注重风险防范
传销案件又称为“经济邪教”,这些人有很多性格偏执,因此,我们在进行全力辩护、全程辩护、全面辩护的同时,要格外注重风险防范,要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并记录在案。至于如何告知风险,大家都很清楚,在此我就不再班门弄斧了。
(二)传销案件(以侦查阶段为主)的会见
1.问明传销组织行为性质和当事人地位作用
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搜查等工作后,会立即开展审讯。审讯提纲的制定一般是先围绕传销组织的行为性质进行取证,进而围绕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进行锁定。行为性质是共性问题,通常包含传销结构模式、发展下线的方法、管理方式、资本认购、晋级机制、利益分配、顶端上线、层数、管理层主要人员等内容。律师需要了解共性内容,为日后阅卷节约时间,也要了解当事人地位作用,进而判断有无取保的可能。
2.辅导当事人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在会见中律师不能引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抗拒审讯,更不能帮助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但可以辅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问明有无非法取证、需要提出排非申请的情况。例如提醒当事人有仔细核对笔录、修正笔录的权利,有拒绝倒签笔录的权利。我有一个案件,是审判阶段接的,在开庭前去核对笔录,当事人称他没有作出这样的陈述,而笔录上却有多处更正,并案了当事人的手印。问其原因,称是没有看笔录,只是办案警官发现自己的记录有误,主动要求其做的更正。象这类笔录,我们提出排非申请是很难成功的。对此,我们需要反复提醒,无论时间多么仓促,都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字按手印。对于倒签日期讯问笔录,往往是为了弥补之前讯问漏洞或者替换先前笔录,我们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拒绝。
3.辅导当事人发现、上报立功线索
争取立功主要包括线索的发现、上报、核实、认定等四大环节。当事人有工作空间的主要在前两个环节,核实和认定环节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
立功线索的发现,可分为羁押前发现和羁押后发现。对于羁押前的情况,律师应当主动问明有无掌握其他人员的犯罪线索,有无传销组织的幕后人员、前科人员而未被抓捕的情况。对于这些线索,往往需要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多次与家属沟通、动员协助查明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达到“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立功线索要求。
羁押后发现是在被关押期间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律师可以辅导当事人如何发现隐情,主动贴靠、卧底潜伏,协助警方开展狱侦工作。这里需要当事人具有捕捉敏感信息的能力、捕捉瞬间信息的能力和临危不惧的心理素养。传销犯罪打击的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精英”分子,有较高的智商,通过律师的辅导,他们有希望能够发现新的立功线索。
立功线索的上报,一般是通过看守管教,将线索材料转至现有的办案机关进行查明核实。就绝大多数而言,线索转递的路径是畅通的,是没有问题的。但线索核实工作,需要律师跟进督促,立功认定需要律师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对于极少数情况,可能会出现线索被挪用、被贪污或者相互扯皮的现象。为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这一现象,提供三个思路:线索转化、线索拆分和线索保留。
线索转化是指将提供线索转化为申请协助抓捕,从而争取立功机会。特别是对于同案犯的情况线索,仅仅提供情况,只是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若想争取立功,更应当注重线索的转化。线索拆分是指将完整具体线索分为若干个不能独立使用线索单元,分为不同渠道、分别上报,扩大知情面后,再合并使用的上报方法。线索保留是指先概括后具体、分别上报线索信息,扩大知情面后再合并使用的上报方法。后两种方法的主要思想是,扩大知情面,抑制极个别人员的私心。知情面越大,线索信息被挪用的概率就越低。
在这里和他家交流一下思想,我们的辩护工作的要领一般是有利情节的发现与展现,这些基本都是犯罪因素,受制于案件本身和侦查工作的扎实程度,往往越是大案,侦查工作做的就越扎实,侦查漏洞就会越小,律师的辩护空间也就越小。对于此类案件我们需要把辩护的重点转向罪后情节挖掘立功线索的发现上报是罪后情节,他不受制于犯罪本身和侦查工作。
4.多人同时会见,要错时结束,避免串供风险
(三)传销案件的取保申请
取保候审的关键要素在于取保理由、取保时机、沟通路径和沟通方式。对于传销案件,有三个机会比较重要。
第一个机会就是被抓捕之前通过先行沟通,主动投案的方式去争取取保候审。公安局关对某一个传销窝点采取了抓捕行动之后,有个别没有抓住,但按照层级下线人数,达到入罪条件的人,可以等公安机关侦查一段时间之后,安排家属跟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为了节省工作量,有可能同意主动投案并且取保候审。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进行清网行动的时候,对于网上通缉的犯罪分子采取追逃行动,此时公安机关是有追逃指标的,在此指标指引之下,办案人员更容易承诺在我们主动投案之后可进行取保候审,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点。
第二个机会是在拘留之后的一个月左右争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有两种,一个是《取保候审申请书》,是递交到公安机关的。第二个是《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是移交到检察院的,这两个法律文书要同时递交,还要注重书面沟通和当面沟通相结合。共同犯罪取保时机的选择不同于单独犯罪。单独犯罪的黄金救援期是在拘留之后的前一周,此时律师根据案情进行分析,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可能获得取保,也有可能防止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予以处罚。而共同犯罪,抓捕从犯的目的往往主要在于锁定主犯。因此需要一段时期的等待。
第三个机会是传销犯罪的嫌疑人归案过之后,可以通过主动退赃的方式来争取取保候审。这主要适用于级别较低的人,也就是刚刚够罪的这些人员。通过主动投案以及主动退赃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较大。
(四)传销案件辩护律师阅卷技巧
1.绘制整体结构图、上下线关系图
绘制关系图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从涉案单位中获取的书证;该书证可能是涉案公司宣传需要而自己绘制的。二是通过侦查机关绘制的层级结构关系图直接借用。三是从言词证据、书证等证据材料梳理,律师自行绘制整体结构关系图。以当事人为中心,向上、下逐补延伸,标记相关人员是否在案。值得注意的是,传销组织通常有保密规定,绘图时,需要逐一进行,即通常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找上线,再根据上线的口供找上线的上线。绘制上下线关系图有重大作用,上可观上线层级,估作用地位;下可看发展数量,评情节轻重。团队辩护中,绘制关系图可以多人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这项工作再次彰显了团队辩护的优势。
2.空单、退单、转单的发现问题
传销组织内部有晋升机制,只有其两条线下线人员同时达到一定级别时,自己才能晋升为更高的级别。为达到晋升目的,可能会出现空单、转单现象。空单是自己掏钱、借他人名义发展的虚拟下线。转单通常是上线人员为了晋升需要,改变下线人员的隶属关系,以长线补短线,从而实现晋升目的一种现象。退单即加入后又退出,并要求返还申购款。对于这三种单子,可以通过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而查找相关书证,例如退单申请、银行退款流水等。空单对于本人应当扣减,因为没有下级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上级,不能扣减,因为上级是依据下线人数拿返利,同时下线也有实质性投入。转单可能会涉及到重复计算问题,对此需要予以留意。
退单是否计入发展人数,实践中有争议,但我个人认为应当予以扣除,因为他没有财产损失,至少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查看方式:会见询问,查看言辞证据、银行流水。
(五)传销案件的庭审发问
传销案件的审理,团队辩护中的不同律师应当充分注重彼此之间的协作,注意捕捉公诉人的不利讯问和非辩护同盟的不利发问,包括对辩护同盟中的当事人的不利发问,进而进行反驳。
个人认为,庭审发问目的有三:“彰显”“夯实”和“扭转”。即彰显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情节;夯实辩护同盟的观点;预测并扭转或消弱公诉人的不利讯问和其他非同盟辩护人的不利发问。
传销案件的庭审发问对象,主要包括四类:己方当事人、辩护同盟的当事人、非辩护同盟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发问或者讯问的主体,主要包括四方主体;公诉人、本辩护人、同盟辩护人、非同盟辩护人。我们以本辩护人为中心进行说明。本辩护人首先要注重彰显对己方当事人有力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其次要注意公诉的指控事实、不利讯问,以及非辩护同盟的不利发问,并予以扭转。再次要注意辩护同盟的观点,在本辩护人发问时,注重夯实同盟辩护人观点,同盟辩护人的的抗辩理由我们可以援引。
对于公诉人和非同盟辩护人的不利问题,应对方式有二:即预判和应变。我们首先需要庭前预判,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预判工作若要精准,需要充分注意到案件中的不利要素。同时要与同盟辩护人做充分的庭前沟通。
发问方式要点有三:一审是明知故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坚决不问;二是封闭式发问为主,开放性发问为辅;三是回避不利用语,即发问使用的语言不能包含指控内容的词句。
五、传销案件被害人代理
传销案件实际上是没有被害人的,但是有些误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在脱离传销组织之后感觉被骗,就反过来告组织,这就成为了被害人。
(一)传销案件的控告
1.谁来告的问题?联名告
传销组织内部有严格管理制度,基本都是单线联系,一个人所接触的上下线人数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如果一两个人单独去控告,公安机关会认为你的控告不符合条件,不符合传销犯罪三层三十人的立案标准,但是如果联名告,而且能够画出上下线的关系图,达到三层三十人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2.到哪里告的问题?到传销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去告。
现在网络传销成为传销犯罪的一个主流趋势,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实际上跟犯罪沾边的地方,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如果到分公司,还有一些跟传销犯罪沾点边的地方公安机关去报案,他们是不愿意受理案件的。如果我们选择到公司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去报案,就能够提高立案的成功率。
3.控告了之后不立案怎么?五个关键词:检察院、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市长热线、厅局长接待日。检察院立案监督这一块就不说了。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我们到法制部门督查部门去控告,这两个部门一旦介入,会反过来影响办案机关的态度,他们会认为法制部门和督察部门介入了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他们会更加慎重。如果到法制部门、督查部门还不能立案的话,可以打市长热线,市民热线,认真把情况反映,他们会认真的记录,并且交给专人去承办。此外,每个公安厅公安局每周基本上都有一次厅局长接待日,可以到公安局的信访办去查。当然我们控告首先要审查我们的报案材料,是否符合应当立案的情形。
(二)传销案件被害人的追赃挽损问题
通常追赃挽损可能有三条路径:一个是刑事诉讼赃物的返还,当然,这可能涉及到被转移财产的追缴,以及行使代位权,追回已经支付他人而法律不予保护欠款等问题。第二个是民事起诉;第三个是私下个别谈判。但是,传销案件具有特殊性,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起诉都不可行,只有私下的个别交涉,争取退单才有可能取得成功。首先,传销活动是《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是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活动都会受到该条例的禁止,所有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相关的投资都作为赃款被没收上交国库,因此刑事诉讼赃物返还途径不可能实现。
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被害人划分和赃款返还问题。传销犯罪没有被害人,不论级别高低、不论发展多少下线,只要参与就是违法,涉案财物一律追缴或没收,上交国库。司法机关对此也便于处理。而传销活动一旦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就会涉及到如何划定被害人、打击到哪个层级、如何返还赃款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是很多涉嫌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没有被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
前不久,广州查处“云联慧”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3000亿元,如果仅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法,最高仅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明显罪刑不相适应;而如果以集资诈骗罪处罚,就会涉及到以上复杂问题。不知司法机关将会以何种罪名指控,我们将继续关注。
其次,参与传销活动申购产品,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最后,只有一个路径,私下个别谈判,单独交涉,争取退单,还有可能挽回损失。当然,这个谈判需要在传销组织被查获之前进行,一旦被查获之后,也是不能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的。
六、传销犯罪屡打不绝之原因简析
近年来,政府组织整合公安、工商、区、街等部门的力量,通过宣传栏、举报电话、悬挂条幅等加强宣传,不断优化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模式,逐步形成多部门协作、联合查处、全民禁“销”的打击局面。 但是,传销犯罪活动屡打不绝,活动依旧猖獗,只是从地面传销转为网络传销。产生这一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传销犯罪本身而言,主要在于传销活动具有的欺骗性、利诱性、封闭性、单向性的特征,传销组织具有极强的再生能力。另一方面,也与部门之间的协作有一定关系,现从公安机关与工商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方面做以简要分析:
对于传销活动的查处工作,公安、工商虽然建立了协作机制,例如联合查处,公安查处时工商部门派员到场,及时移交不够刑事处罚的传销人员,工商部门建立传销人员黑名单等。但是,这一协作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打击传销的现实需要。主要问题有:
一是工商部门没有真正实现“打早打小”。工商部门对于传销组织,一是因为人员有限,不能做到及时发现;二是即使发现传销组织,也有些单位因“怕麻烦”而暂不处置,等养大了,就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是对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传销人员的移交,公安、工商不能做到无缝对接。有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将相关传销人员释放,工商部门就找不到人了,导致行政处罚不力。
三是工商部门对移交的传销人员没有全面处罚,往往只处罚主要人员。导致对于传销组织的一般人员再次进行传销活动时,不能及时查明情况,适用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从重处罚。
四是工商部门没有建立被处罚传销人员数据库并上网以供查询,更没由异地查询机制,导致一部分有前科传销人员,再次参与传销活动被查之时,因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询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而漏网。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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