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教师维权:当生存与违法只能二选一时,所有的处罚都是非正义的!
浏览量:时间:2018-05-29
作者:丁大龙律师
当生存与违法只能二选一时,针对教师的处罚必然是非正义的。
从这一次六安教师维权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教师待遇已经严重出现问题,第二教师没有任何制度化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是权利的凭证,但无救济的权利非权利。虽然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待遇标准,但却没有为这些权利设置有效的监督途径。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并卵。公立学校教师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两个,第一部分是财政工资,是国家直接拨款给教育局,然后教育局直接发给每一位有编制的教师;第二部分是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的日常教学行为以及工作积极性学校给予评定的。
这一次六安市教师集体维权涉及金安、裕安两区及所辖乡镇公立学校教师。很明显是财政工资出现了拖欠,而且拖欠时间长达一年。所以,教师法中所说拖欠工资的监督主体为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比赛,老师能赢笔者直播吃手抓饼。
自我监督永远比不了司法监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就是司法对一切社会事务享有最终裁判的权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作为编制人员,现在也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但现实状况却令人深感无力。
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教师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能把学校作为被申请人起诉。但作为编制人员,他们工资的大头却并不是学校发放,而是政府。虽然最新的权威调查结果尚未做出,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次欠薪的也很可能是政府。
针对政府欠薪,教师没有任何有效的,合法的维权途径!
虽然对于教师的集体维权行为,警察有权进行应急处理,但是,当教师的生存权没有任何合法途径能够维护的时候,再克制的执法也是非正义的。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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