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从犯罪模式窥探组织卖淫罪与类似罪名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18-05-28

一、传统组织卖淫罪犯罪模式

  我国在1991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规定了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并于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组织卖淫罪,量刑条件五年至死刑。

  传统型犯罪模式的组织者属称“鸡头”,是组织策划者,场所以发廊、出租屋、站街为主,负责介绍嫖客、管理卖淫女、统计账目的被称为“妈咪”。看风者一般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论处,而实际卖淫女人数较少。传统型组织卖淫一般集中在村落,涉案范围不广。因其隐秘性较高,故犯罪时间较长。组织卖淫人数较少、次数不多。服务较为低档、涉案金额不高。

二、现代化组织卖淫犯罪模式

  组织卖淫罪现代化犯罪模式中,更趋于公司化模式,股东负责投资,设立会所,策划组织卖淫,指挥二级人员。总经理受股东直接指挥,构建犯罪人员架构,指挥下属,公关经理受总经理直接指挥,安排各项工作,领导下属。楼面主管安排卖淫女服务,带嫖客会见卖淫女,指定面店工作。另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如业务员、运输人员、前台接待、会计出纳等。

  现代化组织卖淫一般集中于大型会所、桑拿、娱乐城等,影响较大。持续时间有长有短。因各会所卖淫女需要被嫖客挑选,故涉案人数较多,以公司化运营模式提供服务,金额较大。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通过QQ和微信账号,在以熟人为主的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内,上传该会所“女技师”照片,由客人根据QQ资料或者微信介绍选择,谈好价格后,假借会所名义有组织地进行卖淫嫖娼。

三、两种犯罪模式下对组织卖淫罪及其相似罪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传统模式下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属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当然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且从犯的犯罪行为也是组织行为,即对卖淫者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策划惯例、指派,只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处于辅助地位,如果不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为直接组织者招募雇用、运送卖淫者、安排住处。为组织者充当管账人,提供反调查信息行等行为的,则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一定修改,把以往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处......”,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其中所列举的具体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上述对协助组织卖淫的理解和认定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在具体案件中组织他人、卖淫场所中的老板、领班,直接管理人员一般系组织者,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保镖、打手、管账人、服务生一般系协助组织者,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新模式下的组织卖淫,主要指在微信,QQ等形式下的作案。随着“粗放式管理”+“B2C”模式 ,”OTO”模式等的出现,使得肮脏交易可以通过线上下单。由于犯罪手段更加隐秘,分工更加明确,故对组织卖淫的行为模式与相关联犯罪的认定需进行进一步解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6刑初50号判决书对“6·30”彭某等 43 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案件以及对”OTO”模式下的组织卖淫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阐述。法院认定,对卖淫女的招募包括利用互联网平台招募、管理卖淫女,利用发送手机短信加微信好友的形式招揽嫖客,或由男女号键盘手通过互联网平台传递信息以组织卖淫活动。加入卖淫女微信群的形式搜集卖淫女信息,每日查看卖淫女开工信,更新卖淫女信息并上传至组织内部;管理包括在具体组织卖淫的过程中,与卖淫女约定了固定的分成比例,根据嫖客要求更换卖淫女;在嫖客不付嫖资的情况下,由该组织向卖淫女支付扣除分成后的嫖资等。协助组织卖淫包括负责制作用于和嫖客联系以及组织内部联系的微信号、嫖客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筛选,手机发送招嫖小广告以及被查封微信号的解封等工作,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帮助或辅助作用,是从属于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实行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是共同犯罪,现行刑法已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单独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也以情节严重与否对协助组织卖淫者区分了不同的法定刑,故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应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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