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一年拿150多亿做广告的公司,你说什么都对!

浏览量:时间:2018-04-25

一篇2000多阅读量的文章竟然让内蒙的公安跨越大半个中国来抓捕,让大家真正见识到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纳税大户宝贝到了什么程度。

其实跨省其实没有大家想的那么恐怖,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中,跨省也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大多刑事案件都是犯罪行为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跑到别的地方,都是由立案的公安机关到嫌疑人所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抓捕或者自行抓捕然后带回办案地。

这个案件由凉城县公安机关管辖没有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这个案件恐怕并没有达到必须动用刑法的程度。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我们来分析下谭秦东是否达到入罪的标准了。

一、谭秦东是否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这个罪名最基本的行为特征,如果谭秦东没有捏造事实,就不可能构成这一罪名。

从图中可以看到,谭秦东原文主要是对老人的身体机能等情况进行了分析,而且相关事实是有科学基础的。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文章标题中的“毒药”二字。其实对自媒体有过了解的朋友都知道,自媒体为了哗众取宠吸引眼球大多会使用惊悚的标题。虽然确有不当,但其主观上只是为了劝阻老人饮用鸿茅药酒,并不是为了损害其商品声誉。

而且目前“毒药”一词在生活中已经不再单指可能对人体有害的毒物,也可以泛指非常不好的事物。比如“票房毒药”等等,只要其言辞不足以让读者产生错误认知,认为药酒是毒药毒酒,就不应该认定其捏造虚伪事实。

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这一条谭秦东未必符合。从目前媒体报道和凉城公安透露的信息来看,鸿茅公司控告谭秦东损害他们商品声誉,导致两笔退货,退货金额达到140余万。

两笔退货140万不知道是不是有谭秦东的文章造成的,如果这一点不能证实,那么就不能认为谭秦东给鸿茅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16日上午中青网发布的报道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这两笔退货是由谭秦东文章造成的证据了。原文链接:《“鸿茅药酒是毒药”网帖致140余万损失?警方称有证据》

据警方办案材料显示,因“毒药”网帖影响,鸿茅国药销售到海山医药和保康医药的两批鸿茅药酒遭遇退货,价值分别为827712元和2983392元。4月16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致电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则称“好像是有那么一笔退货,具体情况不清楚”,而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对此暂未回应。
4月16日上午,凉城县公安局办理此案的张警官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上个月,检察院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警方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随后,警方也按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并于4月10日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对于胡律师的质疑,张警官称,退货的真实性已查证,退货与谭秦东所发网帖有关系,相关证据都已具备并移交到检察院。

不知公安机关是不是打肿脸充胖子,但即使认为这两笔退货与谭秦东的文章有关系,是不是直接关系,除了网贴是不是还有其他导致退货的原因还都有待查证。

即使是直接关系,退货金额140万,经济损失不能按照140万元来计算,只能按照退货导致的利润损失来计算,这样的话,还需要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看有没有到50万。

三、经济损失不足50万但超过40万的也可能追究谭秦东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即使经济损失没有达到50万元,在互联网上公开损害他人商品名誉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网上发布损害商品声誉的信息,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这样的话恐怕互联网上任何一句骂人的话都可能成为监狱的入场券了。还是应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之前媒体报道,相关文章阅读量仅为2000余次,传播范围不广,社会影响力难以达到造成实际损害的程度。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散布诽谤信息需要扩散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网络上散布诽谤信息,被点击阅读5000次以上或者转载500次以上可以算作情节严重。而谭秦东的文章明显没有达到这种严重程度。

所以说,法律的规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个案件当中反映出的公权力的自我放纵。

刑法的“刑”字是带刀的,一出就要见血,法治思维的核心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所以,谦抑性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对于其他部门法足以调整的行为,或者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必须动用刑法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去调整。

但凉城的公安就这么任性地干了!不过好在此事已经由最高院介入,当事人已经被取保,按照这个趋势,不起诉也是有可能的。希望案件能有一个完美的结局。

但是,不得不说,作为一个一年能拿出150多亿做广告的企业,哥你做什么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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