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第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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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第1159号]
——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云娜,别名刘颖,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2009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淄,男,1980年7月9日出生。2009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贺辰宇,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200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云娜、王淄、董重旭、刘勇、王占朋、贺辰宇、贺广金、孟奇、郑悍博、李龙、陈龙、周磊璞、李亚斌、贾光、刘亮、冯双华、孔德贤、苑朝旺、崔业权、郗先、李文平、宋彦章、吕亮亮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王云娜(刘颖)成立了石家庄市固瑞特保温材料厂,为了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先后设立了固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和瑞华线材厂。在经营中为了垄断市场,攫取巨额利润,王云娜指使其丈夫王淄、胞弟刘亮和公司的员工董重旭等人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勇、贺广金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树立了“老大”的领导地位。
尤其是2009年3月以来,王云娜为了进一步垄断保温材料市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指使王淄、刘亮、董重旭、李亚斌、冯双华、郗先、崔业权、孔德贤和“混社会”的刘勇、贺广金、王占朋、贺辰宇等人,对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业务员及相关人员多次进行跟踪殴打。特别是2009年5月5日,在王云娜的指挥下,其团伙的主要成员无故对同行业竞争对手,石家庄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董事长朱龙华进行跟踪并殴打,造成朱龙华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和行业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该团伙实施的一系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行贿、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王云娜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淄、刘亮、董重旭、刘勇、贺广金为骨干成员,李亚斌、冯双华、郗先、崔业权、孔德贤、王占朋、贺辰宇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王云娜为了便于随时调遣和指使团伙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该团伙主要成员提供了汽车多部,并专门在石家庄市御景园D座2-502购置房产供团伙主要成员冯双华、孔德贤、郗先等人居住。
被告人刘勇、王占朋、贺广金等人听命于被告人王云娜,积极充当王云娜的打手。平日里,他们除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外,一旦受到王云娜的召集,便迅速带领手下蜂拥而至,积极参与王云娜组织的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王云娜为了有效地控制团伙成员,除对固定成员发放工资外,还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予以重奖。例如,贺广金因多次积极参与王云娜组织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王云娜给予其5000元奖励;团伙成员李文平等三人积极参与王云娜指挥的敲诈勒索活动后,王云娜高兴地给予每个积极参加者3000元奖励。
王云娜犯罪团伙凭借着近年来多次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其名下公司采用的行贿、偷逃税款、欠账不还等一系列违法手段,非法获利近千万元。王云娜依靠其非法获得的经济实力,积极地支持其组织的犯罪活动,为组织骨干和团伙成员提供各种违法犯罪经费支出达20余万元。例如,2009年5月5日,刘勇等人参与将朱龙华殴打致死后,王云娜为让刘勇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给刘勇现金1万元帮助其逃匿。
王云娜犯罪团伙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行贿、故意毁坏财物、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扩大了自己的势力和影响,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逐步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经济做后盾,人数众多、成员相对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石家庄市一定范围和行业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另指控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事实略)
被告人王云娜的辩护人提出:王云娜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王云娜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9年5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淄在通往河北省晋州市的公路上发现挤塑板生意上的竞争对手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的富康车后,便决定教训对方一下,遂打电话和被告人王云娜商量,在征得王云娜同意后,王淄即安排被告人董重旭、贾光、李亚斌、周磊璞对富康车进行跟踪,并安排董重旭打电话让被告人刘勇找几个人过来。刘勇找来被告人王占朋、贺辰宇、郑悍博、李龙、陈龙,王淄驾车将之送到富康车停泊的辛集广兴泡沫厂附近。下午6时许,周磊璞、李亚斌分别驾驶汽车在安新线辛集境内马兰路段追上被害人朱龙华驾驶的富康轿车,刘勇将富康车拦住,刘勇、王占朋、贺辰宇、李龙、陈龙、郑悍博对朱实施殴打,王占朋持镐把殴打朱的身体,贺辰宇、郑悍博持镐把打击朱头部,之后分别乘车逃离现场。其中贺辰宇多次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头部并致镐把折断,造成朱龙华颅骨骨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云娜在得知朱龙华已死亡后,为让刘勇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给刘勇等人1万元现金帮助其逃跑。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9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云娜纠集被告人王淄、董重旭、李亚斌、刘勇、郗先、崔业权、冯双华、孔德贤、贺辰宇、李朋(在逃)、云龙(在逃)分乘7辆汽车来到河北省栾城县楼底镇西羊市村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聚众滋事,用汽车挡住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门口,使该厂拉货车辆不能出入,时间长达三四小时,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才将堵在厂门口的汽车开走。当业务员张军芝回厂时,刘勇、李朋、云龙、贺辰宇、李亚斌等人无故对张军芝进行殴打,打掉其门牙两颗,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被告人王云娜于2009年4月3日上午从被告人冯双华、崔业权口中得知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业务员曹跃峰在石家庄市维也纳工地做业务后,为恐吓打压对方,达到垄断市场目的,便指使王淄、贺广金、冯双华、崔业权在石家庄市南二环将曹跃峰拦截,由贺广金对曹进行殴打后逃跑。
3.2009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云娜、王淄从崔业权口中得知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工作人员严忠明到石家庄市金水湾工地做挤塑板业务后,便决定对严忠明进行殴打。王云娜指使被告人冯双华、苑朝旺对严忠明实施跟踪,指使被告人贺广金和李韩伟(在逃)殴打严忠明。当日下午在石家庄市金水湾工地外的公路上,贺广金、李韩伟对严忠明进行殴打致轻微伤,之后二人乘坐苑朝旺、冯双华的车逃离现场。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云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淄、董重旭、刘勇、王占朋、贺辰宇、贺广金、李亚斌、刘亮、冯双华、孔德贤、崔业权、郗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公诉意见,经查,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法定特征:在组织体系方面,未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也欠缺王云娜对所谓成员的控制、约束的证据;在社会危害方面,缺少王云娜所在公司对石家庄市保温材料行业进行垄断和非法控制的证据,现有证据主要是对竞争对手之一的石家庄市恒保龙挤塑板厂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在行为特征方面,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组织犯罪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三个罪名,且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证据不足。综上,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云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在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王云娜参与预谋,王淄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指挥者,贺辰宇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且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贺辰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王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王云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云娜等人提出上诉。王云娜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云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刘双良一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法定特征,属于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已形成以王云娜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淄、董重旭、刘勇、刘亮、贺广金为骨干成员,李亚斌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在一定区域内控制保温材料行业实施了多起犯罪,在行业内和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该组织通过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并部分用于组织骨干和团伙成员的犯罪支出。综上所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直接导致了对各被告人量刑畸轻的后果。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为:被告人王云娜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淄、董重旭、刘勇、刘亮、贺广金、李亚斌、王占朋、贺辰宇、郗先、冯双华、崔业权、孔德贤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被告人王云娜、王淄、董重旭、刘勇、王占朋、贺辰宇、刘亮、贺广金、李亚斌、冯双华、孔德贤、崔业权、郗先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经查,被雇人员到王云娜企业的目的大多是打工挣钱,且来去基本自愿,没有证据证实王云娜对成员进行控制约束;按照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形成时间即2008年8月以来,该团伙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较少,且罪名只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犯罪的多样性差;社会危害特征方面,没有证据证实王云娜公司对石家庄市保温材料行业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不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的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特征,对该抗诉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王云娜、王淄、贺辰宇等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对王云娜、王淄、贺辰宇等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抗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云娜、王淄、贺辰宇等人的判决,对王占朋等八人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依法核准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贺辰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三、裁判理由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危害性特征(又称非法控制特征)是最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以程度的不同来区分,该特征中又包括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两种情形。为便于审判时掌握和操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列举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1)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为使以上情形更加清晰、明确,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进一步规定: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人、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万至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同时,考虑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个罪,如果多次实施也有可能造成“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故2015年《纪要》还规定: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这一重要补充使认定危害性特征的标准更加严密。
以上两个纪要中列举的若干情形,源自于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审判时准确把握危害性特征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应当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就危害性特征来说,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而且,对于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只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还要审查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就是审判时不能简单堆砌和套用以上两个纪要的规定。为进一步揭示危害性特征的内在要求,有必要对“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作进一步分析。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控制”,是指使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影响”,是指对他人的思想和行动所起的作用。由此推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使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发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组织)的结果;(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3)控制或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根据以上几点,在对涉案犯罪组织是否形成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进行司法判断时,除了要对照两个纪要的相关规定,还应着重审查涉案犯罪组织是否是基于争抢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攫取不法利益等非法控制目的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多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的自主性造成干扰或破坏;被侵害对象的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已达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以上几点都已齐备,危害性特征一般能够成立。反之,则不能认定。
具体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王云娜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只有1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可以认定为该团伙的犯罪,其他皆为个人犯罪。而这4起犯罪的对象,均是王云娜在挤塑板业务中的竞争对手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的老板或员工,犯罪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后果。对照两个纪要的相关规定,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但根据2015年《纪要》的补充性规定,仅有这一种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危害性特征已经具备。更为重要的是,虽然王云娜等人是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但在控制和影响的长期性、广泛性、严重性等方面与危害性特征的内在要求还有明显差距。
首先,王云娜犯罪团伙存在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次数明显偏少。王云娜等人所依托的经济实体石家庄市固瑞特保温材料厂,从成立至案发只有十个月左右的时间(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王云娜等人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集中发生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2009年3月23日至5月5日)。而且,该团伙全部犯罪仅有4起,罪名也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尽管本案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如此短暂的时间和明显偏少的犯罪次数,决定了该团伙不可能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员、单位、组织形成长期、持续的控制和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建立非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其次,由于侵害对象特定、单一,王云娜犯罪团伙不足以争霸一方或者严重破坏当地挤塑板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本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皆是针对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而实施,目的只是争夺石家庄市维也纳小区建设开发项目的材料供应业务,因此,本案不存在王云娜犯罪团伙欺压、残害当地普通群众、称霸一方的问题。从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有关证人的证言及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在石家庄市的挤塑板供应市场上,还有其他数家保温材料厂在经营同类业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恒保龙保温材料公司在当地的挤塑板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者对该行业有其他重要影响。故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既不足以反映王云娜掌控的企业已在行业内形成垄断,也不足以反映王云娜犯罪团伙对该行业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已经具有较大的干预能力。
综上,王云娜犯罪团伙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一、二审法院未认定王云娜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王云娜犯罪团伙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等方面亦不符合法定标准,鉴于本案辨析重点在于危害性特征,故对这些问题不再一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中有许多又与危害性特征存在关联与交叉。例如.本案组织特征中的存在发展时间问题、行为特征中的犯罪多样性问题,均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息息相关。因此,审判时应当按照2009年《纪要》的要求,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来进行系统化的考察,避免简单地对号入座。
(撰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石明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原载2017年《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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