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5号]

浏览量:时间:2018-03-26

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5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平,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1992~1994年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副村长,1995年起任该村书记兼村长,2001年起任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3年起历任通化市二道江区四届、五届、六届人大代表。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

被告人王斌,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个体煤窑业主。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祖全,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伟东,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志勇,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农民,向阳村副书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平、王斌、李祖全、杨伟东、牟志勇、宋殿礼、张淑英、肖永江、张希元、黄满海、邹良国、赵凤海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自1992年以来,被告人王平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大代表,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副村长、村长,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药业公司)董事长等多重身份,以向阳村村委会及其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嘉丰药业公司为依托,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物、混淆账目、敲诈勒索、乱罚款、擅自发行股票、滥伐集体和个人承包的林木并出售获利,大肆非法敛财和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王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其家族成员王斌及原向阳村村委会副书记牟志勇、社会闲散人员李祖全、杨伟东为骨干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来,该组织大肆进行伤害他人身体、私设公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强买强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关于故意伤害事实

1.2003年3月8日晚,王平因其大舅哥李罡夫被人打伤,其到二道江区鸭园镇卫生院探望,后得知是被段立霞、刘福有夫妇的亲属打伤,王平让葛春瑜(王平外甥)将段立霞找到卫生院,对段立霞实施殴打。后王平又对刘福有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段立霞为轻伤、刘福有为轻微伤。

……(其他故意伤害事实略)

(三)关于非法拘禁事实

1.1993年8月某日晚9时许,王平酒后欲找向阳村村民董维娟,当王平跳墙进入董家院内时,被董维娟男友刘庆刚发现,因刘怀疑王平是小偷,便用木捧将王平打倒,王平报明身份后刘庆刚住手,刘庆刚被王平带回向阳村村部。王平令刘庆刚跪在地上,先后与黄振龙(王平外甥)、尤忠强对刘庆刚实施殴打时间长达六个多小时。

2.1992年秋,向阳村村民王刚志家柴禾堆被点燃,时任向阳村副村长的王平怀疑系该村村民唐家和、李俊杰二人所为,于当日晚9时许指使村保安员将唐、李二人带到向阳村村部。为获取二人放火的口供,王平与保安队成员黄振清(王平外甥)、滕连贵、左风林等人对二人进行殴打、体罚,后唐、李承认放火。唐家和于次日早7时交罚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后被放回,李俊杰于第三日交罚款500元后被放回。

(四)关于寻衅滋事事实

1.1993年4月19日下午,黄振清因加油与鸭园加油站职工鄢长玉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人拉开。黄振清自认为在殴打中未占上风,于当日晚9时许,纠集左风林、夏丰江等人赶往加油站欲打鄢长玉。王平得知此事后,即纠集姜敏、周连财等人一同赶到鸭园加油站,鄢长玉见状躲进收款室内并将门反锁。王平指挥黄振清等人将收款室前后围住,用木捧、石头等将加油站收款室门窗玻璃砸碎,鄢长玉被黄振清等人用木棒和石块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2.2000年6月20日晚11时许.通化市东昌区居民逄风光、单少辉、邓宏伟三人驾车行至二道江区北线工贸小区附近时,三人被一伙人殴打。逄风光将被打情况用电话告诉了王平,王平即带王玉波赶到。与此同时,赵风海在通化市接邓宏伟电话闻听此事后也与刘强带领数人租两台出租车赶至现场,与王平等人汇合。后因怀疑打逄、单、邓的人进了“海鲜火锅城”饭店,王平等人闯进饭店,对业主肖艳秋等多人实施殴打,致孙连章、许全二人轻伤,孙长江轻微伤,并将饭店餐具、玻璃器具等物品全部砸毁,饭店损失价值7000余元。

……(其他寻衅滋事事实略)

(五)关于强迫交易事实

1983年,向阳村村民李财在承包的70亩山地上种植落叶松36000棵,王平见树木长势好,欲出低价购买。自1984年起至2000年8月间,王平多次出面或委托他人找李财协商买其林木,李财均以价低拒绝。王平因此怀恨在心,多次找机会对李财以乱罚款的形式施以报复。后李财怕王平继续报复,于2000年被迫将价值81802.92元的林木以22000元的低价卖给王平。此外,王平还采取威胁手段,在2000年至2001年间以19600元的低价购买了向阳村曲宝祥、高殿清、李树信、高殿武、王德福、王永华、王立华、张学义、薛井发、潘义勤、王广仁、刘成志、于天喜、于昌天、刘凯、毛新利16户村民种植的共价值66ll1元的林木三万余株。

(六)关于妨害公务事实

1994年11月某日傍晚,王平因村里煤井塌方,指使周连财到通化县东莱乡购买了三汽车无号印、无手续的木材,当车行至东莱乡腰岭村木材检查站时,被东莱乡主管林业的副乡长张晓军等人拦截。王平闻听此事后赶到检查站,因张晓军不同意放行,王平便对张施以殴打,张被迫将汽车放行。

(七)关于职务侵占事实

1.1999年7月30日,王平在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招商引资可发奖金的名义,私自决定从向阳村提取奖金60001.28元占为己有。2002年2月2日,王平以同样手段从村里提取奖金162000元占为己有。

2.1998年1月23日,二道江区财政局给向阳村拨款10万元,王平将其中92500元占为己有。

3.2001年4月至10月,王平从嘉丰药业公司分3次借给其朋友张宝勤人民币21万元,张将此款偿还后被王平转至向阳村报销15万元,并将该款计入向阳村借嘉丰药业公司的款项。

4.2003年10月,因向阳村欠嘉丰药业公司款无力偿还,王平私自决定将向阳村的固定资产低价转让给嘉丰药业公司,从而侵占集体财产100余万元。

(八)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01年春至2003年春,王平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五组土地上兴建嘉丰药业公司GMP生产车间,占用基本农田7.58亩(复耕)。在向阳村四组土地上兴建嘉丰药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等,占用基本农田30.12亩,致使大量农田遭到毁坏。

(九)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2001年夏,王平在其净资产仅有8.55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银行存单,并虚拟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了注册资本额为5800万元的通化嘉丰药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额为5791.45万元。

(十)关于擅自发行股票的事实

2001年4月,王平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通化嘉丰药业公司的名义擅自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共有844人认购股票l076.06万元。

(十一)关于挪用资金的事实

1.2001年10月18日,王平将向阳村公款3万元私自借给其朋友高广义,至今未还。

……(其他违法事实略)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平为首,以其家族成员、原部分村委会委员、原“护青队”和“保安队”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自1992年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1997年该组织已经由恶势力犯罪组织逐步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平已构成组织、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祖全、王斌、杨伟东、牟志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参加,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平、李祖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轻伤、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平、王斌、邹良国、杨伟东、赵凤海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平、杨伟东、李祖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平以明显低价强行购买他人林木,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平、宋殿礼、张淑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平、肖永江、张希元、黄满海、牟志勇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集体林木及其本人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平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王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向阳村公款私自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平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平、王斌、李祖全、杨伟东、牟志勇均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至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圉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刷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五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王平等人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裁判理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

本案中被告人王平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该组织利用王平、牟志勇担任向阳村村长、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这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敛财工具,捞取不法利益。如王平非法行使公安、林业管理部门的职权,动辄对普通村民滥施罚款;伪造政府文件,用集体财产为其本人发放巨额奖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政拨款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的,但实质是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随着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王平又设计了借助有形实体扩充经济实力的“二步走”计划:一是控制向阳村的木材生产和销售,获取暴利。2000~2001年,王平以打击报复相要挟,用4万元的总价强行收购了该村17户村民的价值15万余元的成品林。紧接着又不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决定砍伐集体林木并借机大肆砍伐其所购村民林木外销套利。王平还指使其组织成员肆意殴打被其怀疑偷伐林木的村民,并以此完全垄断了该村林木的生产、砍伐和销售,控制了向阳村的这一支柱产业。二是筹划建立嘉丰药业公司,并以该企业为掩护,通过实施经济犯罪聚敛钱财,进一步扩充其实力。王平在净资产仅有8.55万元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银行存单,并虚拟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骗取了注册资本额为5800万元的嘉丰药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该公司成立后,王平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即指使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牟志勇“代表”向阳村集体与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侵占基本农田38亩用于建设药厂厂房和车间。为了进一步达到侵吞集体资产的目的,王平将嘉丰药业公司花费的170余万元款项转由向阳村报销或者转为向阳村向嘉丰药业公司的借款,最终导致向阳村欠嘉丰药业公司巨款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王平又私自决定将向阳村的固定资产低价转让给嘉丰药业公司,从中侵占集体财产100余万元。向阳村的集体资产几乎被该犯罪组织蛀空,向阳村集体完全沦为了嘉丰药业公司的附庸。即便如此,王平仍不满足,在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通化嘉丰药业公司的名义擅自向村民和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l000余万元,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迅速得以倍增。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王平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设立经济实体,其根本目的是更快地扩充经济实力,并借以加强该组织对当地经济生活的非法控制。尽管这种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实质上仍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来作为敛财的主要手段,符合《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规定。

(二)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立法解释》对于“经济实力”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此也未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对“经济实力”规定具体数额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并不等于没有要求。对此,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王平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这笔经费即使在发达地区也已相当可观,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由于在发展水平、组织化程度等方而存在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分配、使用非法所得时也会有所区别,故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只要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或者组织犯罪即可,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利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王平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钱财后,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给黄振龙;将饭店承包给李祖全;为张淑英购买住房等。而将另一部分,也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用于筹建嘉丰药业公司。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尚不具备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却是王平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和壮大的重要依托。将所获主要经济利益用于嘉丰药业公司正是该组织谋求长久稳固发展的具体表现。

(四)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王平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林木生产、砍伐、销售的控制和嘉丰药业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已经初步把握了该村的经济支柱并形成了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又进一步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此情况下,即便本案中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十分典型,也不应影响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苏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原载《刑事审判参考》7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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