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4号]

浏览量:时间:2018-03-26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4号]

——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区瑞狮,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玉霞,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两壮族自治区桂平县,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福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个体。因本案于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伟军,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1997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勤志,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瑞钦,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个体。因本案于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国利,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区瑞狮、聂球定、梁福强、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林国荣、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梁国富、李伟军、黄勤志、梁瑞钦、张国利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区瑞狮、聂球定、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林国荣、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梁国富等10人实施了以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

20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区瑞狮不断纠集被告人刘炽伟、钟振强、钟子良等一帮江门市新会区男青年结成犯罪团伙进行打架斗殴,并通过赌博、开设赌场、帮人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牟利并供养其团伙成员。1992年11月,被告人梁永忠因与陈文德争夺非法势力范围发生相互斗殴,遂邀请被告人区瑞狮、刘炽伟等人采用铁锤击打、泼硫酸的手段致被害人陈文德重伤。自1995年开始,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区瑞狮为首,被告人刘炽伟、聂球定、谢玉霞、梁国富、林国荣及梁俭豪、唐号锋、代师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灯强、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及闻洪波、李文雅、何新春(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会城镇地区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被告人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炽伟、聂球定、谢玉霞、梁国富、林国荣、林灯强、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伙同非组织成员李少强、文卓锋、苏庆年、苏华裕等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故意伤害事实

199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聂球定在江门市蓬江区常安路金曲卡拉OK处喝酒,期间与同在该处喝酒的被害人吕宝强等人因为争夺凳子而发生打斗,吕宝强等人先将聂球定一方的人打伤。聂球定用电话告知区瑞狮此事,要求区带人前来帮忙。随后,区瑞狮带领被告人李少强等人携带手枪、刀具、铁水管等凶器,指使被告人方永航开车到金曲卡拉0K大厅后,区瑞狮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威吓在场人员不许反抗,后指使聂球定、李少强等人手持刀具和铁水管大肆追打在场人员,将吕宝强、符仕强、麦亮、唐强、黄文杰、刘勇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宝强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符仕强、麦亮、唐强、黄文杰、刘勇的损伤为轻微伤。

2.抢劫事实

1995年6月,被害人黄国清与其朋友容文斌等人前往澳门赌博,容文斌输钱后经黄国清介绍,通过陈伟国向澳门的“叠码仔”(专门从事收、放高利贷的人)“阿乐”借了港币10万元用于赌博,输光后容文斌又单独向“阿乐”借了港币10万元用于赌博并再次输光。回到新会区后因容文斌无法还债,“阿乐”通过陈伟国结识了被告人区瑞狮,请区帮忙追债。区瑞狮和“阿乐”把债务强加于黄国清并多次要求黄国清还钱,均被黄国清拒绝。1996年3月,在区瑞狮的授意下,被告人刘炽伟伙同唐号锋等人在新会区会城镇凌东警务区附近将黄国清以及与黄国清一起的陈卓雄强行拖上车,将二人挟持到新会区会城镇华发大厦的一房间内,抢走黄国清佩戴的金项链,并对陈卓雄进行殴打以恐吓黄国清。后区瑞狮和“阿乐”强迫黄国清交出其自有的本田小汽车(车牌号粤JL888)。区瑞狮派人取走该小车后将黄国清释放。经鉴定,黄国清被抢走的本田小汽车价值折合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312400元。

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2000年8月31日凌晨,闻洪波(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区瑞狮说已经约定与他人斗殴,区瑞狮知道情况后便带领被告人王进疆赶到现场,王进疆还持有区瑞狮交给的1支匕首枪及6发子弹。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及时前往现场将部分涉案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大量刀具、水管等工具,并从被告人王进疆身上搜获匕首枪1支及6发子弹。

4.聚众斗殴事实

被告人苏华裕因赌债问题与汤春林(另案处理)发生争执,便找到区瑞狮的手下林灯强帮忙。2002年12月8日,经区瑞狮同意,林灯强纠集被告人梁日星,伙同苏华裕由方永航驾驶区瑞狮的小霸王汽车前往新会区玉湖小苑餐厅与汤春林一方进行谈判。林灯强一方的车上备有钢管,汤春林一方的人员也携带刀具、枪支等器械,双方均作了斗殴的准备。苏华裕与汤春林因协商不成,林灯强便殴打汤春林,随后双方人员发生斗殴,林灯强即通知梁日星带人过来帮忙。后因汤春林一方的人使用枪支,林灯强等人受恐吓而逃离现场。苏华裕被汤春林一方的人使用小刀刺成重伤。

5.寻衅滋事事实

2002年一天晚上,被害人陈长胜在新会区会城镇霹雳火酒吧内饮酒时,被告人区瑞狮以陈长胜打了其朋友为由,带领聂球定等数十人进入陈长胜的包房内,当众用啤酒瓶砸伤陈长胜头部。经法医鉴定,陈长胜的伤势为轻微伤。

……(其他寻衅滋事事实略)

6.赌博事实

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区瑞狮在新会区会城镇瑞发市场、华发大厦开设两家机室赌场,没置赌博机数十台聚众赌博,并安排梁国富、梁日星、方永航与高玉林(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博机室的管理者,文卓锋、苏庆年等人作为赌博机室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聚众赌博活动。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区瑞狮等人还安排他人冒充赌博机室的管理人员,在机室被查获后由这些人到公发机关接受处罚,并在处罚后支付全部费用给以上人员。被告人梁福强带领黄勤志、梁瑞钦等人盘踞在瑞发、华发两家机室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

7.组织卖淫事实

2004年7月份,被告人区瑞狮被新会区峰景酒店经营者何坚豪(另案处理)邀请一起合作经营峰景酒店的桑拿部和卡拉0K部,区瑞狮以后期利润作为入股资金方式入股50%。入股后,区瑞狮通过强行拆毁酒店沐足部、殴打何坚豪夫妇、排挤何坚豪的工作人员等方法逐步取得该酒店的实际管理权,并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分给被告人聂球定和梁俭豪(另案处理)各10%,使他们享有峰景酒店的利润分红与管理权;又任命被告人林国荣为峰景酒店总经理,重新聘请人员管理峰景酒店桑拿部,安排唐洪锋、李文雅(另案处理)等集团成员在峰景酒店内任保安、采购员等职务。区瑞狮通过指令林国荣等工作人员增加桑拿部房间,在房间内增加镜子、水床等设施,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增加色情服务的类型等方式来吸引更多的嫖客到峰景酒店进行嫖娼活动。此外,区瑞狮、聂球定等人还在峰景酒店卡拉0K部组织大量“三陪女”进行色情陪侍以招揽客人,并以价格优惠的方式吸引“三陪女”和客人到桑拿部“开房”进行卖淫嫖娼。自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峰景酒店先后共组织390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总收入340多万元,其中总利润156多万元。

(三)被告人区瑞狮、刘炽伟等人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还伙同被告人梁永忠、莫金耀、梁水立、钟振强、钟子良、黄其发、梁冠辉、黎广球实施了以下故意伤害犯罪活动:

1992年,被告人梁永忠与被害人陈文德因在新会县棠下镇争夺在赌场放高利贷的控制权而发生矛盾,被告人梁永忠通过被告人黎广球介绍认识被告人区瑞狮后,要求区瑞狮帮忙赶走陈文德,并许诺事后与区瑞狮合作在棠下镇开赌局。区瑞狮先后带领刘炽伟、钟振强、钟子良以及罗国君(已死亡)等人多次前往棠下镇为梁永忠助阵。在此期间,与梁永忠同一方的被告人莫金耀因赌债2万元与陈文德一方的李远光发生争执,被陈文德纠集多人持械追砍并将莫金耀的亲戚谭仪沛砍致轻伤。此后莫金耀躲藏于梁永忠处,陈文德纠集几十人围攻梁永忠所在之处并将门窗打烂。梁永忠、梁永立纠集了被告人黄其发及“番薯昌”、“番狗”(此二人另案处理)等共百余人持械在棠下镇各处搜寻陈文德,并打烂陈文德家的物品。

1992年11月24日,被告人黎广球、黄其发、梁冠辉以及“番薯昌”、“番狗”、梁德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沙公路收费站处拦截陈文德与陈家声,并在梁永忠的指示下将二人带回棠下镇曲江村。梁永忠、梁永立等人对陈文德进行殴打后,由区瑞狮、刘炽伟、钟子良等人将陈文德蒙头锁手带回新会区会城镇。陈文德先后被关押在被告人钟振强与罗国君的住处,由区瑞狮与梁永忠及其同伙轮流看守。同月26日晚,经与梁永忠商议,区瑞狮、莫金耀带领刘炽伟、钟振强、黄其发、钟子良及罗国君、“番狗”、“番薯昌”等人将陈文德带到新会区会城镇都会村郊外,用铁锤等工具对陈文德的头部、膝盖实施重击,用毛巾勒陈颈部,并用硫酸淋陈文德面部,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文德损伤为重伤,三级伤残。陈文德受重伤后,其在棠下镇的势力被瓦解,区瑞狮率团伙成员开始进入棠下镇设地下赌局。

(四)被告人谢玉霞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伙同被告人李伟军单独实施以下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1999年2月,梁华雄驾驶的小汽车与被告人李伟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华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赔偿问题已经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但后续治疗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199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玉霞、李伟军等人约梁华雄到新会区会城镇朱紫路乐吧谈赔偿事宜,梁华雄带领十多人到现场,与谢玉霞、李伟军等人因赔偿一事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斗殴。双方暂时停手后,被告人谢玉霞又打电话叫被告人梁国富带人过来帮忙斗殴。其后被告人梁国富带人赶到,梁国富与其带来的1名男子各手持1支手枪指向梁华雄一方人员,并殴打梁华雄等人。其后,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梁国富制服并缴获其枪支,被告人谢玉霞、李伟军等人则逃离现场。

(五)被告人梁福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还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2004年6月,被告人梁福强带领被告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等二十多人到新会区双水镇将军山水库处游泳,并在附近“山卡拉”餐厅预订了烧鸡二十多只准备吃饭,被告人梁福强等人在吃饭时以餐厅上烧鸡慢为由,率领被告人梁瑞钦等人掀翻餐台。餐厅老板谢鑫畅出来劝阻时被告人梁福强带领并指使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等人追打谢鑫畅,并用啤酒瓶砸伤谢的头部,之后未结账便离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鑫畅的损伤属轻微伤。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区瑞狮纠集被告人刘炽伟、聂球定等人共同进行故意伤害、放高利贷、帮人追讨债务、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至1995年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继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区瑞狮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聂球定、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林国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梁国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区瑞狮、梁永忠、莫金耀、梁永立、刘炽伟、钟探强、钟子良、黄其发、梁冠辉、黎广球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陈文德重伤三级伤残,情节恶劣;被告人区瑞狮还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吕宝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聂球定、李少强还在被告人区瑞狮的组织、领导下故意伤害致吕宝强重伤、多人轻微伤,被告人聂球定、李少强的行为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区瑞狮还指使被告人刘炽伟强加债务于被害人黄国清后强行劫取被害人价值3l万余元的小车1辆,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区瑞狮、王进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1支及弹药数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区瑞狮指使被告人林灯强、梁日星、苏华裕等人在玉湖小苑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区瑞狮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梁福强带领被告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在公共场所无理滋事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区瑞狮组织、领导被告人梁国富、梁日星、方永航、文卓锋、苏庆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成赌博罪。

被告人区瑞狮、聂球定、林国荣为牟取暴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梁福强、梁瑞钦、黄勤志、张同利、李伟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谢玉霞等人实施的乐吧聚众斗殴案、梁福强等人实施的由卡拉餐厅寻衅滋事案属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被告人区瑞狮应对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区瑞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聂球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梁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刘炽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刘炽伟还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五千元。

……(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十二、被告人李伟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三、被告人黄勤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四、被告人梁瑞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五、被告人张国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区瑞狮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三、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决定了组织成员人数较多,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样。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都属于组织犯罪,准确界分哪些犯罪是组织所为,哪些犯罪是成员个人所为,对于正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确定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准确、有力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着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所以实践中难以把握。

鉴于这种情况,201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在行为特征方面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并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种情形,为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根据《纪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能够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纪要》的规定,我们认为,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实践中,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认定哪些行为是组织犯罪,哪些行为是个人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结合本案来看,判决书认定的第二部分事实,即被告人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组织犯罪,均是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的,符合《纪要》列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种情形。如在金曲卡拉0K故意伤害案中,区瑞狮直接参与实施;抢劫黄国清案中,区瑞狮授意并直接参与实施;玉湖小苑聚众斗殴案,是经区瑞狮同意,组织成员为插手纠纷而共同实施的。

判决书认定的第四部分事实,即组织成员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谢玉霞虽然是区瑞狮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但在其伙同李伟军实施的乐吧聚众斗殴案中,区瑞狮没有亲自参与,没有证据证明各参与人是经区瑞狮同意或授意实施此案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区瑞狮事前知情或事后对此案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有关书证材料证实李伟军与梁华雄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确实是梁华雄负全责,交警调解时对后续治疗问题没有处理,双方争吵中李伟军要求梁华雄赔偿的补牙费用也只是1000元。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李伟军等人要求梁华雄赔偿的理由是充分的,其基于要求个人赔偿的目的而引发的双方斗殴行为,应认定为该组织成员为个人利益、个人目的而单独实施的犯罪活动,该犯罪活动是在该组织的意志之外实施的,不能认定为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区瑞狮不应对此案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书认定的第五部分事实,则是非组织成员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梁福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等人实施的由卡拉餐厅寻衅滋事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各被告人是因嫌餐厅上菜慢而进行滋事并殴打被害人的,其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被告人区瑞狮不应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审责任。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芦山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原载《刑事审判参考》7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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