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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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2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志超,又名张智超,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原系广东省丰顺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3年8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志安,绰号“阿安”,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无业。2003年8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生生,绰号“生古”,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揭西县灰寨镇灰龙村村委主任、揭西县第八届人大代表。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添财,绰号“寸叽”,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揭西县灰寨镇老宫林村委主任、揭西县第八届人大代表。2007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志超、邹振华、张志安、张佰谦、黄云海、李生生、李添财、李晓平、曾小源、何新满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9年至2007年期间,张志超等人以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丰苑迪斯科歌舞厅、经富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依托,逐步形成以张志超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邹振华、李添财、李生生和梁建平、吴小敏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梁建平的手下有被告人张志安、曾小源和梁建高、高武昌、罗武林、刘锋等人,吴小敏的手下有被告人张佰谦、黄云海和张意强、何宏波、张汉雄等人,邹振华的手下有曾辉、曾令国、曾祥杰等人,李添财的手下有李瑞武等人,李生生的手下有邱耿辉、温伟林等人,李瑞武的手下有被告人李晓平、李晓辉等人。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在五经富镇控制生猪屠宰,强行收取苦笋保护费,控制灰寨镇的棉纱批发市场,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形成了重大影响。同时,该组织还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为非作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二)抢劫事实
1.2004年11月26日,因被害人王欢明到邱耿辉、李生生开设的赌场抓人,参赌人员以为是公安机关抓赌,四处逃跑,致1名参赌人员摔伤,为此,赌场赔偿了医药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由于被告人梁建平欲在赌场参股,遂提出要摆平这件事。同年11月28日晚,经梁建平、邱耿辉、李生生预谋后,邱耿辉以邀张建辉赌博为借口,将被害人张建辉、王欢明、周学光、陈珊珊、王亮等5人诱骗至揭西县五经富镇一个三岔路口的旧屋。下车后,梁建平、邱耿辉等人持刀威胁,将5名被害人强行拉进房屋里面,进行搜身,分别抢走:王欢明现金12000元、金手链1条、三星818型手机1部、三星科健308型手机1部;周学光现金3000元、三星708型手机1部;陈珊珊现金200元、戒指2枚、三星808型手机1部。后梁建平等人用胶纸将5名被害人绑住并封住被害人的口,且将周学光砍成轻伤。尔后,梁建平等人又将5名被害人带至五经富镇龙颈水库一山坡上,对王欢明、张建辉实施殴打,并扬言要把王欢明等人打死埋在山上,以此威胁、勒索财物。王欢明被迫写了1张欠邱耿辉50万元的借条(后实际支付18万元)。
……(其他抢劫事实略)
(三)敲诈勒索事实
1.揭西县五经富镇是苦笋的集散地,销售量很大。自2006年2月起,被告人张志超、邹振华、张佰谦、曾小源与梁建平、梁建高、高武昌等人,便对经营苦笋批发的外地客商采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行收取保护费。张志超偶尔到苦笋批发市场巡视;张佰谦则经常在早上8时许,到苦笋批发市场监督苦笋保护费的收取情况;邹振华还曾因苦笋的重量问题持关公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曾小源与梁建高、高武昌负责清点苦笋的数量并按照数量收取保护费。其中,2006年2月至2007年,分别向被害人谢炳章、罗招平、邱庆生、曾幸福、温圣荣、袁春崽等人收取保护费99904元。
2.2004年9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志超以和被害人曾令端对五经富镇原汕头市揭西养鳗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为借口,指使被告人张志安及梁建平等人到曾令端在该土地上经营的尖山温泉宾馆,持刀及水管殴打宾馆经理曾纪英,并将前来制止的曾令端强行带至丰顺县埔寨镇半岭村的一处山上,进行恐吓和殴打。同年10月5日下午,张志超纠集了被告人邹振华、张佰谦、黄云海等几十个人,又到尖山温泉宾馆闹事。当晚,张志超叫了两部东风车运载泥土将该宾馆的路口堵住,致使该宾馆无法经营。张志超还多次带人和指使梁建平、张佰谦、黄云海等人到曾令端经营的四美娱乐城闹事,致使其无法营业,最后曾令端被迫给付张志超50万元。
(四)故意伤害事实
1.2003年,被告人张志超为了控制五经富镇的生猪屠宰,便策划要将承包生猪屠宰的被害人曾子路逐出五经富镇的生猪屠宰行业。经过预谋后,2003年2月23日凌晨,张志超指使被告人邹振华及曾令国、曾辉等人从外地(揭阳榕华市场)购买了一汽车猪肉到五经富镇龙江宾馆附近销售,引诱曾子路查扣,并在附近安排十几个手持刀具的打手伺机殴打,同时还指使被告人张志安和“阿飞”、“黑皮”等人(均在逃)驾驶1辆面包车在外围兜圈子,以阻止曾子路的外援。当曾子路带着被害人曾仲元、吕王禄等人准备没收猪肉时,曾辉用手卡住曾子路的脖子,邹振华用拳头打曾子路的左眼、胸部和腹部。邹振华见曾子路逃走,便拿了1根钢管追赶,曾辉抢过邹振华的钢管殴打曾子路的头部将其打昏。期间,有三四个人围着曾仲元用钢管打,十多个人围着吕壬禄用刀砍和用钢管打。被害人吕晓刚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时,张志安等5个人驾驶白色面包车进行拦截,并持钢管殴打吕晓刚。后经鉴定,曾子路、吕壬禄均属轻伤,曾仲元、吕晓刚均属轻微伤。曾子路被打后退出了五经富镇的生猪屠宰行业,而张志超和何国胜则于2005年1月l日与五经富镇食品站签订《生猪定点屠场经营管理责任书》,控制了五经富镇的生猪屠宰。除了禁止从外地买猪肉到五经富镇卖外,还不允许群众到外地购买猪肉。
2.2007年6月,被告人何新满受雇于五经富镇食品站生猪办,负责查禁从外地购买猪肉进入五经富镇的人。2007年l1月9日,被害人曾建明从塔头镇购买了30斤猪肉,放在摩托车的后尾箱,途经五经富镇加油站时,因未理会何新满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的要求,何新满等人驾驶摩托车追上曾建明,何新满持钢管对曾建明头部和腿进行殴打,致曾建明重伤。
(五)寻衅滋事事实
2004年4月18日19时,被告人黄云海等人到被害人雷木云在五经富镇经营的四川风味馆用餐。期间,黄云海以汤里的猪肉不新鲜为借口,用碗砸雷木云的头部,并将烫热的汤从雷木云的头上淋下去,致雷后颈部、右肩部被烫伤,右前额及右上唇裂伤。后黄云海又跑到楼下厨房,用啤酒瓶、塑料凳砸伤厨师王军的头部及右肩部。雷、王二被害人均系轻微伤。
……(其他寻衅滋事事实略)
揭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超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要求,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志超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志安、黄云海、张佰谦、邹振华、李生生、李添财、李晓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曾小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强收保护费,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志超、张志安、李生生、李添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及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志超、张志安、黄云海、张佰谦、邹振华、何新满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分别致2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志超、张志安、黄云海、张佰谦、邹振华、李添财、李晓平、曾小源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云海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振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非法挖土提取稀土矿,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述数罪应并罚。其中,张志安、李生生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黄云海、张佰谦、邹振华在勒索被害人曾令端一案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志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黄云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张志超、张志安、黄云海、张佰谦、邹振华、李生生提出上诉。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对被告人张志超、张志安、张佰谦、邹振华、李生生、李添财、李晓平、曾小源、何新满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黄云海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不当。依法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的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和对张志超、张志安、张佰谦、邹振华、李生生、李添财、李晓平、曾小源、何新满的量刑部分;以犯寻衅滋事罪,改判黄云海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其他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三、裁判理由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称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一)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实现的。即该罪的危害性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和“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一是“实施违法犯罪”。通常表现为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等,有时还表现为以实现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为目的而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犯罪以及强行插手民间和经济纠纷等侵权型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违法活动,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未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是“寻求非法保护”,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保护伞”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它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根据《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规定,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中,以被告人张志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灰寨镇等地及当地的生猪屠宰、棉纱批发、苦笋销售等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就是通过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立债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实现的。例如,为达到在灰寨镇独霸棉纱批发市场的目的,在张志超的指使下,李添财、李瑞武、李晓平等人预谋后,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而后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竞争对手被害人杨衍智十多万元,并最终逼迫杨退出了在该地经营的棉纱批发生意。同时,张志超、李生生、李添财等人被捕前均系当地的人大代表,且李生生、李添财同时还担任村委会主任之职,这种身份客观上对该犯罪组织发展壮大起到一定的庇护和纵容作用,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关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理解和把握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理解上,要注意区域的大小和空间范围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以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为标准。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必将表现为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员、巩固和扩大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而打、砸、抢等简单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毕竟有限且暴露性太强,因此,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以实现对某个行业的控制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这也正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体现,它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生活秩序。从这个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应当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可以谋取暴利的非法行业。
联系本案,以被告人张志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五经富镇等区域,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致使当地百姓安全感降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致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如在五经富镇驱赶生猪屠宰承包商、阻截外来生猪资源、禁止百姓到外地购买猪肉,以实现对当地生猪屠宰市场的垄断和控制;在五经富镇强行收取苦笋保护费,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收益;通过敲诈勒索等方式排挤棉纱商,以实现对灰寨镇棉纱批发市场的控制等。
(三)关于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理解和把握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虽然在本质上都是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但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非法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在理解和把握上,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所造成的轰动效应。
本案中,被告人张志超自1999年至2007年期间,采取“金字塔”结构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张志超为首,以被告人邹振华、李生生、李添财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张志超本人或者上述骨干及其下属成员共同或者分别结伙作案,通过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其他手段欺压当地百姓,为非作恶,使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致使五经富镇、灰寨镇内生活的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敢举报、控告,而采取忍受、服从、退出、躲避等方式,给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通过殴打、驱赶竞争者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五经富镇生猪屠宰等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行业,当地群众被禁止购买外地猪肉,对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给当地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综上,应当认定该组织通过长期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五经富镇、灰寨镇等地的生猪屠宰、棉纱批发、苦笋销售等行业已形成非法控制,并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形已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曹吴清 司明灯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原载《刑事审判参考》7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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