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讯问和审判精神病人时,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场?

浏览量:时间:2018-03-19

 

讯问和审判精神病人时,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此项只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应当由谁来担任,却未明确哪些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两处规定是明确针对未成年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保护规定,但是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却无明确规定,那么针对这类公民的讯问和审判,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应当在场?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安徽省刑事审判实践中也认为在讯问和审判精神病人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详见(2013)合刑终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书。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未成年人一样都是身心发展不成熟的人,都存在认知能力上的缺陷和障碍。从立法精神上看,刑诉法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持同等保障立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发挥如下作用

1、亲情陪伴作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陪同当事人出庭,陪同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接受讯问或询问,并表达不违背当事人明示意思的意见

2、诉讼事务处理作用。协助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内外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物,包括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缴纳保证金,接受文书送达,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等。

3、维护诉讼权作用,包括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出申诉、控告等。

4、诉讼行为代理作用。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当事人参与刑事和解、诉讼调解,请求抗诉,提起自诉,提出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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