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大数据 | 穷尽164,221份裁判文书,洞悉故意杀人案件的现状及辩点

浏览量:时间:2018-03-09

作者:邹玉杰律师

单位:金亚太刑辩专业所

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

我们筛选了全国范围内的故意杀人案件裁判文书164,221份用作分析的数据来源。

【数据区间】:

2008年至2018年。

一 何谓“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提出已久,但如何实现,争议从未提中断,一时难有定论。

在此,套用一下“黑猫白猫”论,我们认为“不管有效无效,能最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是最好辩护!”

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更好的“有效辩护”。

二  故意杀人案件之基本概况

中级法院办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所占比例最多,接近四分之三,高院办理案件超出五分之一,而基层法院办理的仅有二十分之一多一点,可见故意杀人案件情节一般都较为严重,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审都在中级法院。

二审案件数占比为5.64%,相比较于其他类型案件动辄10%以上的上诉率,故意杀人罪案件上诉率并不太高。

而再审案件就更少了,仅有千分之二十,忽落不计显然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要想解决此类案件,一定要将战斗控制在一审、二审两道程序里,万不能寄希望于再审,因为再审难——难于上青天!

山东省、四川省,毫无争议的排前二名,此两个省份全部案件的15.33%,显然该两省在故意杀人罪里,较为出类拔萃。

而前五名的占比为31.52%,已接近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其中的四川省、吉林省、云南省均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唯有山东省属于沿海发达省份,这是不是和梁山好汉的遗风有关系呢?

三  故意杀人案件之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的分布特色明显,东北三省独霸天下,前五名中的法院竟然有三个是东北的,真是不服不行。

最牛的是山东省高院,办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接近2%,也就是没一百个故意杀人案件中,就有两个在山东高院。

四  故意杀人案件之裁判结果

从结果来看,故意杀人罪量刑时,死刑的比例最大,接近六成,无期徒刑占比为32.12%,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主要侵害是人身安全及生命权,相比较而言,对社会安全的危害性极大,属于特别恶劣情形,造成的后果几乎是无可挽回的,对于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伤害,也是难以弥补的。

温馨提示:

脾气暴躁者,杀意比较浓的,冲动之前,请三思而行,想象对方及其家人,也想想自身及家人。

还有一句话作为勉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从这个角度来看,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极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而无罪案件根本就没有,当然无罪案件少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有一部分公安直接撤回了,也有相当一部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在有期徒刑部分,不满三年的案件,占比为23.69%,接近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十年以上的案件则多达76.31,超过了四分之三。

可见,故意杀人案件,每个案件都极其严重,量刑也就相对较重。

五  故意杀人案件之量刑情节

上述八种特殊情节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大众化情节,占了八成以上。如何能和另两个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相结合的话,保命的几率还是蛮大的。

至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累犯”,被认定存在这两种情节的案件,当事人就命悬一线了,估计要提前好吃好喝的等着了。

而“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节,被认定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占比仅为0.56%,也就是说一千个案件才有五个可能被认定。几率是极小的,因为都能杀人了,其危险性那必须是相当的大,否则,岂敢杀人!

从文书认定结果来看,“自首”情节的认定,相对较高,接近6%,可见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分子情商并不低啊,懂得把握分寸,该出手时果断出手,该自首时主动自首。

而“坦白”情节,则很难被认定,仅有1.2%左右,其实这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有很大的关系,既然认定了“自首”情节,一般就不会再认定“坦白”了。

“立功”情节的认定也较困难,仅有不足1.8%,由此可见不管情商高不高,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线索,再牛、再狠的人,也一样立不了功。

六  故意杀人类案件之辩护要点

在客观方面,“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罪里律师最常用的武器,接近四分之三,因为如果行为定性改变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保命的目标,就可以提前实现。

而“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所占比例相差无几,都在13%左右,二者相加占了四分之一。故意杀人案件中,实际上确有不少当事人属于“逼上梁山”类型,被迫无奈之下,进而铤而走险,“既然你不让我活,我就先让你去死”,这种人也不在少数,也是辩护律师值得一试的招式。

主体方面,“初犯”辩护观点超出半壁江山,接近六成。这也间接说明一个事实,有些人其实挺狠的——要么不干,要么就直接要你命!所以遇到一些平时貌似与世无争的人,千万要小心,就像武侠小说里说的那样“遇到僧、道、尼姑,和小孩,一定要小心,这些人敢行走于江湖,必然有杀人绝技”。

“精神病”“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低”“未成年人”“生理缺陷”,这四种人基本属于心智存在障碍的,也就是自控能力极差的人,如果能认定这些情节,基本保命就没有问题。

当然,这也告诉了我们一个更残酷的事实,千万不要轻易惹这些心智不健全之人,因为你图一时之快,后果却是他要了你命,还不用偿命,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主观方面的“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动机”辩点,也算是刑辩律师在无罪辩护时的一大杀器,占了接近六成的比例。

“主观恶性小”和“临时起意”的观点,方别占比为21.51%和18.97%,二者合计超过了五分之二。此两个辩点,可谓棋逢对手,仲伯之间,我们在实际辩护辩护过程中,也可以多加使用,毕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嘛。

量刑情节上,“悔罪表现”显然是当之无愧的头号杀器,几乎是菜刀一般的“家必备”,好用且无副作用。

相对而言,“坦白” “自首” “立功”等辩护观点的使用,则需谨慎得多,特别是“自首” 和“立功”,要么不用,要么“见血封喉”——出手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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