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浅析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浏览量:时间:2018-02-28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产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的财务,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且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并最终完成势必首先要求交易的主题真实存在。即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假冒让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一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其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罚。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约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了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行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需通过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的成分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进一步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首先要看欺诈的内容,如果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另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和据定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的某些内容和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达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四)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诈骗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的,但没有履行合同并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被害人交付财富或者款项之前,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在合法占有公私财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财物或者支付货款,或者不偿还资金。因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约合同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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